东广早新闻报道说,上海法院前不久宣判的MTV放映权纠纷诸案,五被告(上海的KTV娱乐经营公司,如“钱柜”、“好乐迪”等)于昨天(6月13日)分别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不服一审裁判结论的上诉状。因事先得到消息,昨天我刻意去了上海图书馆,旁听了上海市娱乐行业协会组织的MTV诉讼专题研讨会。
这是个一面倒的“研讨会”,自始至终都在宣扬被告们的立场:IFPI(国际唱片业协会)鼓动各唱片公司起诉KTV娱乐经营公司是个阴谋,因为它试图绕开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来收取音乐著作权使用费。研讨会上,许多来自上海、宁波、广东等地的被告律师提出了许多不便于在此透露的抗辩技巧。
我曾经的学生,如今东广早新闻的资深记者、编辑,昨天深夜打电话问我的看法,睡意朦胧之间我说:IFPI鼓动各唱片公司起诉国内的KTV业者的是非曲直暂时不作评论,在3年以前提起诉讼的时候,这(通过个案诉讼一个一个起诉中国国内的KTV业者)可能是它们唯一能走的救济路径,因为中国当时对于著作权的“集体管理”还很陌生,而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今年(2005)才刚刚颁布实施。最后我表达了这样的看法:或许,通过行业协会(如:IFPI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之间的协商谈判而达成的收费标准和收费管道,远比如今的个案诉讼更具效率。尽管知道电台记者采访会使用到我的声音,但我对自己的国语发音和节奏,其实是非常不满意的,内心希望她不用,所以,电话采访完毕,我立刻就将这事撇开了。第二天有“Fudan-Constance Joint Seminar on IP Protection ,我是中方主持人,因此要早早休息以备再战。
没想到,今天的东广早新闻关于MTV诉讼案的新闻节目中,居然就播出了我自己的声音!听到自己的呻吟从电台里传出,那是一种非常奇妙的感觉,我从来都没有向上海市民公开表达过我的个人观点,如今,我的意见居然居然居然通过电波传遍上海?!My only defination for this event could not be anything else but ‘ first show-time on the air’。
上午9点开始,是复旦法学院和德国康斯坦斯大学法学院的Joint Seminar on IP Protection(知识产权保护联合研讨会)。研讨会足足持续了将近8个小时,直到傍晚6:30才结束。德方有4个发言,中方则有5个。议题围绕 TRIPS的成员义务,涉及中国知识产权执法制度的最新进展、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问题、计算机软件和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TRIPS的执法机制,以及 WTO争端解决机制(DSM)在国际间知识产权争议中的积极作用,等等。
论题超新,讨论超热。Both sides are stimulated. 照例有不少因缺乏了解/理解而产生的对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错误指责,不折不扣地,被一一弹回。这说明:中国人从来不缺独立思考和具体立场,缺的只是充分有效的沟通技巧(比如说多国语言技能)。
中方的几位发言人事后感慨说,研讨期间,GTO给我们解了围,挡住了很多难以回答的不友好问题。其实我哪有这能耐,只不过我清楚地明白:关于知识产权问题,在洋人面前,我们中国人并没有任何理由来接受那种强加的sense of guilty。几千年文明教化的结果是,国人对于智慧及其衍生品,向来是不吝啬与他人分享的。事实上越是发达国家地区,知识产权游戏规则越对他们有利。当前,中国的利益并不直接显现在知识产权领域,为什么要我们无条件接受sense of guilty,接受并非无懈可击的既定的知识产权游戏规则?!如果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真的是个重要角色,那么”中国立场“就不容忽视,更不容轻视。
研讨会结束之际,每位中方发言人都得到小小纪念品:奔驰轿车模型。我则得到从未期待过的丰盛大礼:一本精美的康斯坦斯大学风光摄影集、一件多功能修甲工具、一份康斯坦斯风光摄影的2006年日历,以及一个绘有康斯坦斯大学风光的马克杯。凭着那康斯坦斯美丽风光的话题,研讨会是在幽默轻松的气氛中结束的。
下面是对话实录:
Professor Glockner(德方主持人): James, have you ever been to University of Constance?
James (我): I shall confess that I have already been there for many many times….
众: 都是惊讶的表情(德国学生:怎么从未看到过你?!)
James: …. in my DREAMS!
Professor Glockner:That’s amazing! Let’s make it possible sooner or later!
(写于2005年6月14日深夜)
贺卫方2004年12月15日晚学术报告:司法与传媒的复杂关系
作者:贺卫方 来自:野草先锋(YeCao.Net) 时间:2005-5-17
——2004年12月15日晚在华东政法学院交谊楼作的学术报告
大家晚上好!对于我来说,华东政法学院是我做兼职教授的大学,那么能够过来交流一下,自己想讲一下对于新近的制度建设和我们法治发展上的一个关键问题的看法。题目是《司法与传媒之间的复杂关系》。在这个月的13号,文汇报上的“上海高校学术报告”栏目已经公布了这样一个题目。
司法与传媒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我自己过去有一次学术报告的题目叫做《支撑宪政大厦的九大支柱》,其中有一个是司法独立,有一个是新闻自由,这两者之间是唇齿相依、唇亡齿寒的关系。如果没有新闻自由,一个国家的司法无法表现良好,它不可能是公正的司法,因为没有新闻对于司法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司法独立,新闻也不大可能获得自由。
我最近一直在观察我们司法界判决的案例,我觉得这些判例会给我们很多启发和教益,让我们思考许多问题。早在五年前,我曾经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作的一个判决进行过评论。那个判决是关于言论自由问题的。在保定市有个小伙子叫王洪,王洪在北京的恒升笔记本电脑公司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回去后这个电脑老出问题,比如说,这台电脑用久了就烫手,关机后屏幕上总是有个白点,没有办法消失,这个电脑还有一个毛病就是噪音很大,仿佛是一个拖拉机在自己书桌上运行(笑声)。然后他就回到恒升电脑公司要求退货,恒升公司说,你自己已经升级过了。王洪说,升级并不影响电脑的其他功能,为什么其他功能出现这样的问题,希望公司做出解释。公司说,我们不能给你退,只能给你修。王洪说,那就修,反正是保修。恒升公司说因为你自己升级过了,所以不属于保修范围,你必须给 7000块钱,才能修这个电脑。王洪非常愤怒,就想方设法地说服电脑公司。公司根本不被说服,王洪几次从保定到北京,终于忍无可忍,就在网上贴了张“大字报”《请看我买恒升笔记本电脑上大当的经过》。在这篇文章里,他很愤怒地说,恒升笔记本电脑简直是个垃圾产品,它就是豆腐渣,我希望所有的人都不要买这样的电脑。然后跟贴的人很多,大家知道,现在网络时代,我们享受着空前的一种言论不自由(笑声)。但是不管怎么说,他贴出去后,后面跟贴的就很多。大家都声援王洪,都说我们今后不买这家公司的电脑了。恒升笔记本电脑公司终于觉得这件事影响到它的利益,于是恒升公司起诉到法院,起诉到管辖我的法院,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之后,经过辩论,最后海淀区法院作出了判决,判决王洪侵权成立,王洪损害了恒升公司的名誉权。大家知道,中国是少有的几个规定了法人也享有名誉权的国家。法院判决王洪赔偿笔记本公司50万元人民币(惊讶声),然后又判决两家转载这篇文章的媒体各赔偿将近25万元,而恒升公司获得了将近100万元的收益补偿。那么后来这个判决发布后,我自己觉得我需要对这样的判决发表一点评论。你们知道,对于批评海淀区人民法院,我是心存顾忌的。因为搞不好的话,我就会被他们所审判,这样不大好办,但是这样一个案例因为涉及到言论自由、媒体监督的问题,我觉得我不能不说话。于是,我就发表了一篇文章,叫《不智的诉讼、含糊的判决》,对于这样一种诉讼本身的缺陷,法院判决中的问题提出了批评。我的批评包括我们的法官也许没有理解到名誉权或者言论方面所涉及到的民事纠纷,实际上跟宪法密切地关联着。我们的《民法通则》保护了自然人和法人的名誉权,但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了消费者对于企业进行批评的权利,我们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在这个国家的公民享有新闻出版方面的自由,享有言论的自由,我们必须要保持这两者之间的平衡,我们必须要考虑到一个公民要发表相关的言论的时候,它是否是在履行宪法所赋予他的一种权利。同时我认为,王洪先生过分激愤的言辞,法官必须要进行细致的考量,那就是他的言辞正是由于过分情绪化、过分激烈,反而损害了他言辞的说服力。
你们知道,最有说服力的言辞是什么?不是情绪化,而是非常理性的层层剥笋的这样一种言辞。大家记得舒肤佳香皂的广告吗?它跟大家说舒肤佳多么好,如果你用普通香皂洗手,洗完后仍然有很多细菌残留。哇,很多细菌,一看就很害怕(笑声),但是你要用舒肤佳的话,细菌就少多了。它说少多了,但是他广告上还留了5、6个细菌在动。它不会说,细菌死光光(笑声)。它不说这么说,它一定要保证一种理性化状态,它也不说舒肤佳就是好、就是好,其他香皂都是垃圾(笑声)。这样说反而没有说服力,所以,依据一般的常人能够判断的标准,人们不会信以为真的言辞,不应该构成侵权。这是我个人的一个观点。同时我也认为,我们的法官也必须考虑到对企业发展带来怎样的影响。我们不了解诉讼的当事人常常想,一个诉讼就是对纠纷当事人有直接影响力,但我们也应该想到一个诉讼也常常影响到没有介入到诉讼中的人。法官如果在这起案件里判决这样的言论属于侵权的话,那么,我们今后都不能去随便地发表批评一个企业的言论。因为即使我们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法官做出一个判决,它不可能说一个人今天是这样做的,明天一下子就改变,以今日之我非昨日之我,这一点是不大容易做到的。所以,会保证一个决策的某种连续性。而且一个企业,尤其是生产计算机的企业,在一个INTERNET时代里,居然可以起诉自己的消费者,简直可以说是愚蠢到家了。我认为,一定是他们的管理制度出了严重的问题,才会打这一场官司。如果我是恒升公司的老板的话,我宁肯自己拿出50万元钱来堵住王洪的嘴。你们知道这会产生怎样的效果,王洪会高兴的不得了,回去后不断的说恒升笔记本电脑好(笑声)。这样的广告效益要比他们自己拿钱的广告要好的多,这就是网络时代的特点,但是企业居然如此愚蠢!我认为,鼓励和奖赏这样愚蠢的企业,对中国整个的经济发展将会产生相当严重的负面影响,所以这是含糊的判决,而且是不智的诉讼,我认为最终会是“赢了猫儿赔了牛”(笑声)。我们宋代有一首诗,劝告大家不要打官司,叫“OOOOOO, 赢了猫儿赔了牛”(笑声)我认为这就是这样一种赔了“牛”的做法。他将会付出很大的代价。付出的代价包括,比方说我走到一个地方,我就会说大家要注意这个企业,恒升公司的“恒”是永恒的恒,“升”是太阳升起来的升。(笑声、掌声)这个公司已经没有多少人去关注他了,也没有多少人去买他的笔记本电脑了,也许就是因为这场官司而使其付出的代价。
美国最高联邦法院的大法官说,一个优秀的法官不仅仅要是一个优秀的法律人,而且应当是一个优秀的历史学家,他要懂得历史,他又应当是一个先知,他还要是一个哲人,那就是对社会进行一种良好的判断。这是我们通过这样的案例看到的情况。当然,后来这个案子上诉到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继续维持原判的关于是否构成侵权的这一部分,但是大规模地减少了王洪的赔偿数额,最后减低到赔偿8万元人民币,由50万元降低到8万,而且其他两家媒体都不需要再赔偿了。恒升公司只获得了8万元钱,但王洪先生8万元钱也拿不出来,最后海淀区人民法院对他进行拘留,把他抓起来了。许多网上的朋友都对他进行捐款,就把王洪的这笔帐给还掉了。
这是五年前的案件,但是这些年来,你们发现中国的司法界也不断地在探索和摸索,也有很多优秀的法官,他们有感于我们的司法不能很好地保护公民实现他们宪法上地权利,人们也在做一些摸索或探索,其他一些案例非常有趣,在我们上海,有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报》案(是叫《东方体育报》吗?我对上海地报纸现在越来越感到陌生了。在文革期间,我们都看《文汇报》、《解放日报》,即使我们在山东,也要看的。现在上海的报纸上海人也不怎么看了。我知道《文汇报》原来是全国性的报纸,现在连地方性的报纸都算不上。那么,《东方体育报》报道范志毅赌球啊,范志毅先生怒不可遏,认为他根本没有这些事,于是他就告到法院,大概是徐汇区人民法院。徐汇区法院有位法官作出了判决,他的判决告诉范志毅,也告诉我们每一个人,范志毅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必须要接受媒体的更强有力而严格的监督。在这个案子的监督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这样那样局部的失实,这样的失实是媒体监督中必然会出现的问题,所以驳回范志毅的起诉。范志毅铩羽而归。这样的案例让大家看到第一次在中国的判决书中出现了“公众人物”这个概念。“公众人物”来自于英文。大家知道叫做“PUBLIC FIGURE”。公众人物是什么,在美国的概念里也包括行使公共权力的那些人,包括社会中间非常知名的人士,比如象今天主持讲座的游伟教授(笑声、掌声),包括影视界、体育界的明星们,也包括那些由于自己本身的原因而卷入公众事件中的人物,比如说莱温斯基(笑声),莱本人不是公众人物,本人就是一个普普通通的白宫实习生,但是她个人和克林顿总统发展点异乎寻常的关系,于是这个事件一旦被报道,因为克林顿本人是公众人物,她因这样的事情也变成了公众人物。莱没有办法说你侵犯了我的名誉权,地球人都知道了,你这个报纸老报道这些东西,她甚至肖像权也没有了,全世界各地的报纸随便登她的肖像,她不可能去主张这样的肖像权,这样的概念大家都知道。1964年在美国联邦法院作出了这样一个判决,是《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1964年这个案件对于美国的媒体如何去监督公众人物可以说是里程碑式的案例,它甚至传播到了世界各地。沙利文案件所确立的原则被意大利所接受,被德国所接受,一次次的被各个国家所接受,它的原则是什么?那就是一定要确保媒体在报道涉及公众人物的事件时,没有办法要求一个媒体所说的话都是真的。大家知道,一个媒体记者,新闻英语叫NEWS,前面是个NEW,如果不NEW的话,它就不是NEWS。(笑声)NEWS什么意思?就是要新,此时此刻刚刚发生的事情我们要保证公众都能知道,你们看到 CNN这样的电视台,它已经发展出了所谓现场直播新闻。“9·11”事件的时候,我们领略了现场直播的新闻,正在发生的事件。电视台正在直播。到晚上9点多的时候,有朋友告诉我说,快打开电视看“凤凰卫视”,我打开电视一看,好家伙,第一幢大楼已经摇摇欲坠了,飞机已经撞过了,接着我们眼前就是第二幢大楼被撞的情景,现场直播,哎呀,这个叫新闻,我们中央电视台还没播,中央电视台歌照唱、舞照跳,没发生什么事。正好那天晚上11点左右,有个中央电视台的朋友打电话给我,我说:“你们怎么不播啊?”他说:“上边还没有说我们按照什么样的口径来播呢”。(笑声、掌声)你们知道这如何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呢?所以对于一个媒体来说,我们不能苛刻地要求一个记者。他所见到的事情,他马上就发表的时候,更是如此!你们知道人都有局限性,人不是上帝,上帝才是全知全能的。一个记者只能根据他眼前所观察到的情况,做出一个判断,然后写成文字来发表,这个时候不可避免地有许多东西他看到的可能是片面的。每一个人都是片面的,每一个人只有一张脸,一双眼睛,我们的背后没有眼睛。这个时候要是游伟老师在背后嘲笑我,我眼睛就看不到。所以,你们知道这个世界上没有一个人是全知全能的,要及时迅捷地发布讯息,我们必须容忍记者的失实,《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确立的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准则,就是当一个公众人物要提起名誉权或诽谤案诉讼时,他必须要向法院提供证据,这个证据表明了报道者或者媒体有实际恶意。什么叫“实际恶意”,非常简单,就是明明知道一个消息是虚假的,但仍然发表出来。这个举证的责任是交由原告来举证的。那就是你告这家报纸,你要把证据拿出来,证明写文章的这个记者有实际恶意,这个证据几乎是没有办法拿到的。那就意味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已经从根本上封杀了公众人物可能提起名誉权诉讼的机会,很少有这样的情况,公众人物能够打起这样的官司。
我曾经在北京和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之一(九个老人之一)的安东尼·肯尼迪大法官有过一次座谈。他说我们现在对于状告报纸这样的案件受理得很少。因为状告报纸尤其是公众人物状告,法院如果轻易受理的话,就必然导致媒体不断应诉的情况。大家知道,即使是所有的案件都判这些媒体胜诉,但媒体要为这些案件所付出的律师费、差旅费,各种各样的费用,已经是没有办法承担了。这样的一种审查,法院不能很好地维护新闻自由的话,必然导致报纸谨小慎微,挑刺不如栽花。报纸天天说GDP又提高了,粮食产量又获得了空前的丰收,为什么呢?不会出现纠纷啊!人们通常不会因为表扬自己的文章而去打官司。所以,这就会严重抑制新闻本身对社会的监督作用。上海法官在我们的法律没有一个字涉及到公众人物的时候,我们上海法官就走在了历史的前头。(掌声)在他们的判决里居然用了公众人物这个概念,而且这个判决得到了许多人的赞赏,这是我们司法一个很大的进步,我们法官探索着如何维护新闻自由。
接下来一个案件发生在北京,但是当事人和上海有关系,余秋雨诉《北京文学》和肖夏林案。余秋雨也是个公众人物,最出名、最POPULAR的一个作家,据说有些地方扫黄打非,在妓女的包里可以搜到余秋雨的书(笑声、掌声),可见他的知名程度。余秋雨当然也是个颇受争议的人物。有许多人在天天想着怎么骂余秋雨,包括像余杰先生,北大中文系的毕业生。余杰先生就抓着余秋雨在文革期间的经历,扭住不放。余秋雨是当年文革期间一个写作班子“石一歌”的成员,文革期间有很多的写作班子,都是一种笔名、一种化名。像北大和清华两个学校的一些个丑陋的学者,大家合在一起写文章的名字叫“两校”。上海这边也有十一个成员形成的写作班子叫“石一歌”(取谐音),很美的名字,这“石一歌”里也就有余秋雨先生,然后就被抓住不放了。《北京文学》的肖夏林编辑写了一篇文章,题目叫《文化中的文化》,这篇文章很有意思。他评论目前文化界的一些现象,但是文章的主旨是批评余秋雨,说余秋雨这样的人沽名钓誉,他根本不是一个文化人,他不是个像样的学者,比如说他在深圳,他说深圳是中国文化最重要的地方之一,是中国文化的桥头堡,深圳将来会出现中国文化的深圳学派。大家知道,20多年前,深圳还是个小渔村。他怎么会说这么多的好话,肖夏林先生在文章里面说,哦,原来不是偶然的哦,(笑声)因为深圳市政府免费送了他一套毫宅,你看看这是交易,一个文人,一个知识分子,做交易,这边给他房子,那边就说这边好话,这是怎样的一种事实,文化在这个地方成为赤裸裸的名和利,哎呀,这篇文章在北京文学上发表了。余秋雨当然是非常的郁闷,(笑声)非常地不高兴,然后他就开始诉讼。你们知道,余秋雨准备在“文化苦旅”之外进行法律苦旅,(笑声)要打一系列的官司。他已经打胜了一个官司,就是那个叫“秋风秋雨愁刹人”的案子,得了10万的赔偿金。接着他到北京打这场官司的时候,遇到了一些障碍。他起诉肖夏林和《北京文学》,肖夏林打电话给我,不是,是肖夏林派他的律师(他的律师现在已经成为中国专门打名誉权官司的被告方的救命律师浦志强。中国政法大学单色毕业生,本科是在南开大学读的。浦志强律师代理的案子很多,很多很有名气的案子,比方说前不久,安徽阜阳的《中国农民调查》案件的被告方就是由他代理的,他代理那两位作家。)给我打电话说能不能写一点文章,造造势。(笑声)因为他们都知道我在好多年前就发表过文章,对公众人物这个概念试图加以倡导,然后他们就觉得我写文章多多少少会有一点影响力,然后影响这个法官。后来我说,通常在一个案件判决之前,不愿意写文章。因为自己一直是研究司法制度,跟法院的许多人关系都不错,所以,多多少少有点影响司法的感觉。同时我说,你们把肖夏林的那篇文章拿来我看看,结果拿来一看,我说我不能写。因为那文章里边除了提到余秋雨外,还提到我咯,(笑声)但是是把我当作先进典型来对待的。(笑声)就是说我们这个社会里边也有一些严肃的知识分子。(笑声,掌声)然后我就说:这个不好,这个像是“狼狈为奸”。你说我好,我现在帮着你说话。这不好。我觉得这种交易太难受。我说:不要紧,我们要相信我们的法院,我们的法官。而且有浦志强律师那样的好律师。然后这官司就打打打,最后判决出来了,这个判决我一看,啊呀,真是好!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一个法官,所作的判决里边,进行了一种非常详细的推理,他告诉案件的当事人,这样的案件到底是否是肖夏林本人在捏造事实,这个情况非常重要,那么浦志强律师他提前对这个事情就预测好了,说法官大人,不是,咱们中国不说法官大人(笑声)。对,审判长,我们有一个证人要求出庭作证。于是,就请中国社会科学院一位研究哲学的教授叫黎鸣,不是唱歌的那个。(笑声)请黎鸣先生到法庭作证。说是这个事情,在肖夏林写文章那段时间,北京地区的学界、文化界都在传说余秋雨得了一套房子。这个证据被法官所采纳,法官说,这就表明,这不是肖夏林个人捏造出来的事实,不能完全说是空穴来风。而且这个案件也在认真地确立一个准则,一个人在写文章的时候,他必须认真地去核实事实,但这种核实不能要求太过分,不能超出一种合理的限度。比方说,这个案件所涉及到的一种情况,肖夏林作为一个普通的编辑,他如何能去核实这样的事实,这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情。然后他们还告诉我说,当时法庭上还需要举证,你说你的名誉权受到了损害,所谓名誉权受到侵害就是社会公众的评价度下降,那原告方是否能举出证据来证明,你的评价度下降了,这个证据几乎是没有办法举的,所以最后东城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惊堂木一拍,驳回起诉。余秋雨“法律苦旅”就此结束了。(笑声)大家知道,这对于我们的作者、我们的媒体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判决。
接下来前不久又出现了一个判决,又让我感到很振奋。那就是广州市华侨房屋开发公司诉《中国改革》杂志社案。《中国改革》杂志社是中国体制改革研究会所办的一份杂志,总部在北京,他们在刊物上对于华侨房屋开发公司这样一个国营企业所出现的内部管理方面的严重问题进行了批评,说他们的管理层在“分肥”,国有资产在流失,国有企业原来的那些员工们他们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媒体进行了报道。报道完了,华侨公司觉得这是对他们的名誉权的侵犯,就起诉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最后做出了判决。这个判决,我说我振奋,你们都想象得到,判决华侨公司败诉。在这样的判决书里,三位法官,这三位法官的名字,一个叫巫国平、一个叫伍双丽、一个叫郭越。我准备今后无论走到哪儿,提到这个案例的时候,我都要把名字说一说。因为好的法官,我们有义务让地球人都知道。(笑声,掌声)我们国家有这么好的法官。当然,判的差的案例,同样是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的另一个案例,让我们感到羞辱。那就是《南方都市报》的总编辑、总经理喻华锋被判刑的案件。12年徒刑,到了二审的时候,改判为8年徒刑。我认为这样的案件,是一个法官生涯中的耻辱。有许多朋友说,贺教授,你不能这样做,你知道有些案例不是这个法官判的,后边有人逼着他们这么判,你板子打在法官的身上,那是不合理的。我说不,我顾不了那么多了。(笑声)我觉得我们遇到一些判决非常糟糕的判例的话,走到哪儿就说到哪儿,就跟这几个人有关系。那我觉得逐渐地激发我们的法官,最后法官就是说,你们愿意判你们判,老子不干了。(笑声、掌声)省得那个叫贺卫方到处说我(笑声)。我想我们这三位法官,差的法官我暂时不说了,这三位法官是多么的优秀。他这个判决书里边,确立了非常有价值的几个原则,一个原则叫“合理信息来源”原则,如果根据实事求是原则来说的话,这个报道的确跟后来的真实情况有差距、不一样。但是,他们记者依据什么来做的这个报道,发现这是企业的年度报表啊,有一些广东当地报纸的内参啊,然后记者根据这些个材料做出了自己的报道,同时有些访问。法官说,一个记者报道一个事件,你不可能要求他变成一个科学家、一个侦探,永远这样侦察下去,他要及时报道一般的新闻界所公认的合理的信息来源,我们就不能够苛求他,他只能够走到这一步。你的企业报表本身,由于你们的原因,存在着缺陷、问题,不能怪罪记者。另外,确立的非常重要的原则叫“公正评论”原则,也就是说,媒体所做的评论是否侵权,要取决于他所作的评论是要追求什么,他的目标是什么?法院的判决书说,固然这些评论里有个别字眼有一些情绪化,但是他最终的目标是为了维护国营企业的利益,为了维护每一个国营企业的工人的利益,职工的利益。所以,这样的评论对这个国家是有价值的,不可以被认为是侵权。就这样驳回了起诉。
我开头举了一个我不大高兴的判例,但是后来我发现好的判例越来越多,常常有许多朋友说,我们现在法院的情况怎么可能变好,就是对法院特别的失望。但我说你要看到这些个判例的话,我们能够看到我们法院系统也有一些非常有追求的法官,可以说绝大多数的法官,他们在追求着能够用更加合理的方式来推动这个社会向前发展。那么,你们可以发现,现在的判例里面,我只是举了三个比较好的判例,但是还有不大好的判例,同样是北京地区所作的判决,陈永贵同志他的遗孀诉吴思案,吴思大家都知道,写潜规则的那个著名人物。吴思写了另外一本书叫《陈永贵:毛泽东的农民》,大家也许根本不知道这个人的名字,但是我们这一代人,那可不得了,大寨,你们都知道啊,文革期间炙手可热的人物,全国的劳动模范后来升为国务院副总理,农民当副总理,我觉得很尴尬。当然他也有很开心的地方。每天喝一瓶茅台酒,这么好的酒一天一瓶。这个是官方给他配的消费。他感到最不舒服的就是每天要接见外国人,人家西装革履地被接见,他还要穿着一身农民的衣服,还围了一个羊肚毛巾在头上接见外国人,外国人和他握手的时候那表情都是诧异得不得了,仿佛是跟外星人在握手,而陈永贵也不知道跟人家说什么,他根本不了解西方的、外国的这些情况,但是他官至国务院副总理。永贵儿大叔(笑声)后来就去世了。吴思这本书也出来了,我一直觉得死人是否应当享有跟活人一样的名誉权、肖像权,这是个很值得研究的问题。我们都知道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对死去的人的保护,一向就没多少保护,人已经死了嘛。大家知道名誉权、肖像权这些东西属于人格权的一部分,人格权一定是和一个活着的自然人相关联的。你在报纸上写一篇文章骂我,我感到很痛苦,不堪忍受,活着还不如死了。但我要真死了的话,你再怎么骂,我不会痛苦,因为我已经死了。但是这些东西在中国,法律规则阐释的不清楚,所以导致司法实践中很大的混乱,比方说,在台湾也曾经有过这样的事,台湾有一个刊物发表了一篇文章,说著名的作家韩愈是死于花柳病,性生活不检点。接着,法院就受理了一个起诉,一个姓韩的先生做原告,(笑声)说是侵犯了我得爷爷的爷爷的爷爷的爷爷的爷爷……的名誉权,(笑声)这就是著名的“诽韩案”,结果法院还判决侵权成立。(笑声)当然我们这个国家在文化方面,这一点我觉得我的观点并不极端,我觉得中国的文化和西方的文化有差别,西方的文化由于基督教的改造,他的家族主义已经变得不是那么严重了,家族主义早在古罗马后期随着基督教的传播,随着日耳曼人和罗马人之间的民族的融合,最后就使得家族主义这个东西给打破了,所以他们接受了基督教,对他们来说,最应该敬重的就是上帝,上帝是唯一应该崇拜的对象,别的你不可以崇拜,基督教传播到中国来遇到的最大障碍就是这样一条。中国人你信了基督教,然后崇拜上帝,但是旁边还有着祖宗的牌位,他也崇拜祖宗,到底能不能崇拜祖宗,这在明朝的时候发生过所谓的礼仪之争。罗马教廷坚决禁止中国的基督徒一边崇拜上帝,一边崇拜祖宗。这家伙,这还了得,崇拜其他的偶像,这是基督教所不容许的。在中国的传教士觉得,啊呀,也不防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基督教嘛,(笑声、掌声)然后就要打折扣,这点是非常麻烦的,因为基督教也好,佛教也好,传到中国来的时候,都遇到这样的障碍。咱们中国人说这样的宗教叫无父无君。没有父亲,没有君主。这样的东西算什么乱七八糟的东西,所以受到强有力的抵制,我们不喜欢这个东西,我们搞祖宗崇拜,家里边有祖宗牌位,这是中国人家庭的一种常态,所以中国和西方不一样,一个中国小伙子和一个美国小伙子吵架,我们骂人都是往上骂的。(笑声)中国小伙子气极了,说:“我跟你妈如何如何。”然后,那美国小伙子愣了半天说,那是你和我妈之间的关系。所以西方人和中国不一样,它这个法律制度从根本上来说死人的名誉权啊什么的都没了,但是我们国家在我看来,如果一点都不保护的话,也不大符合这个民族的某种文化,也许应该保护,但是保护到什么程度,这是一个问题。当然这个案件更重要的是,吴思在《陈永贵:毛泽东的农民》这本书里,没有做别的事,他只是把陈永贵历史上的一个事情给揭露出来了,陈永贵在历史上,曾经在年轻的时候,参加过日伪的组织。这个东西是中央有文件的,但中央文件是内部发行的,然后老干部的回忆录,有些老干部的回忆录回忆起自己年轻时曾经参与过陈永贵这个事件的调查,也作了证实,吴思作为一个历史学家,他的写作引用这个东西没有问题,但是老干部的回忆录也没有多少人读过,影响不大。但是吴思一枝生花妙笔一写,知道的人就太多了,并在《北京青年报》上连载,陈永贵的家属就感到非常的愤怒,他的太太和他的儿子向北京的法院起诉,最后北京法院判决吴思侵权成立。大家知道要赔偿多少多少万块钱。有一次,我们还在一块儿开座谈会,关于这个案件。吴思还着急,这可怎么好,要我赔偿肆万块钱。我到哪儿去找这肆万块钱。我说你别哭穷了,赶快给人家钱。(笑声)你们看到了深一脚、浅一脚这样的状态,我们要仔细分析一下子,从一个浅层次上来说,为什么对于媒体,对于公众人物的批评,在中国的现在的司法保护过程中显得非常的不平衡。
到底原因在哪儿?我们都知道,首先一个原因是我们相关的立法和法律解释方面太过粗陋,以至于没有办法为法官的决策,为法官判决案件提供一个比较确切的预期。法官在判决这样的案件的时候,我们在立法层面上没有解决这样的问题,刚才说的公众人物问题,说的公众评论的问题,说的所谓的依据的消息来源是一种合理的来源,这些东西都是法官在判决过程中创造出来的,不是我们国家的立法所规定的,我们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前一段时间很热,前一段时间讲座很多,我不知道我们学校是不是也来过一些人,讲民法典制定,一些老辈的学者也很着急。那天我问江平老师,您觉得我们的民法典多长时间能够完成啊。江老师说:“我看不用多长时间,五年差不多吧。”江老师岁数比较大了,他希望自己有生之年能够看到这部民法典的诞生,跟他一样急切的是李鹏前委员长,李委员长希望自己能够成为拿破仑一样的人物,拿破仑主持法国民法典的制定。“我的光荣并不在于打胜了三十多场战役,滑铁卢一役就使得所有的胜利黯然失色,使我永垂不朽的是我的民法典。啊呀,李鹏也想做个永垂不朽的人啊。但是,最后,在他任上的时候,推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草案》,这个草案出来以后,许多民法学家都不再说话了,因为这个草案简直让人怒不可遏。怎么搞出这么个东西来了。梁慧星老师有一天。我问起他来他说:卫方,以后见了我不要再问民法典的事儿。(笑声)江老师说:“看来我是看不到了。”(笑声)那是很郁闷。因为那个一草里边有很多问题,开头的时候,一草提交是比较正式的文本,在那个初次起草的东西里边是有公众人物这个概念的,有这个概念让我们感到很振奋啊,好家伙,以后也有“公众人物”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可以因为公共利益而受到限制,多好的一个条款,但是提交到全国人大的一草,我们再一看,没了。啊呀,我发现上边还是有人很厉害,眼睛是贼亮贼亮的啊,(笑声)能够看的出来问题的奥妙。所有的东西都给删掉,而且七零八落的一个法律条文。而且我们现在的司法解释,我常常问一个问题,我们学法律的人这样的问题是我们的基本问题,我们如何保障在这个国家里边,法官决策是平衡的、是稳定的。比方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全国的法官引用的法律条文都是一个条文,都是一部法典,是否能够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好像不大可能,因为比方说,“王海打假案”就是一个最典型的例证表明这做不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适用于全国,49条应当适用于全国,但是大家都适用这部法律,作出的判决却是不一样的。王海说,我在这儿是消费者,在另一个地方不是消费者。你会发现,“消费者”这个概念成为一个关键词,如果我们的法院、我们的法官对于“消费者”这个概念的解释是七扭八歪,深一脚浅一脚的,那么就不可能保证全国同样的行为得到同样的对待。消费者很奇怪啊,消费者是什么,我到商店去买一件衣服回来穿,我当然是消费者。但是我一下子买了50000件,回来以后说:你这是假货,你要赔偿,双倍返还,这算不算消费者?大家知道,这涉及到私法的根本性问题。每一个案件,法官在他的判决中间,实际上都在解释着法律的概念。如果我们没有办法让这个国家的法官尤其是上诉法院的法官在解释相关的法律概念方面保持一致的话,这个国家不可能获得统一的法治,我们不可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的平等包涵着空间意义上的平等,一个上海的法官的解释要保持跟云南的法官的解释一样;这样的平等还包涵着时间意义上的平等,一个今天的法官要保持和昨天的法官的解释的一致性,如果没有这样一种法官对于法律关键的概念,基本的规则所作的解释的一致性的话,我们宪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法治统一原则就势必成为一句空话,那么我们目前这样的一种状态,我们似乎做不到这一点,我们的新闻法制这方面,最高法院也非常急切,他们也出台了一些个规则,比方说非常重要的一个司法解释,大概是出台于 1999年或者1998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有感于最近涉及到新闻的诉讼越来越多,最高法院作出了一个解释说,对报纸的报道的要求是要做到基本事实的准确,但是非基本事实不能要求所有的东西都准确,这个东西看起来是要鼓励记者更加大胆的、更加直截了当地去进行批评地一种解释。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这样的所谓的最高法院的解释仍然需要解释,那就是说什么叫基本事实,什么叫非基本事实,搞不清楚,至少不是特别的清楚。我们仍然需要一种解释,来使得全国都遵守这样的解释,所以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绝对不仅仅是立法创造的,而且也包括我们通过上诉审,最高法院的法律统一的功能,来使得相关的规则(法官所必须遵循的规则)保持一致,我相信在座的许多同学读王泽鉴先生的著作,王泽鉴先生的著作有许多东西在解释什么,他在研究什么,研究主流的解释,一个国家,法官们对于相关的概念有一种共识,形成主流解释。每一个法官判决案件的时候都必须不仅仅遵循法律条文,而且包括这样的一种解释,这样的话才能够保持法律的统一性,我们没有这样的主流解释,我们国家法律的统一的机制,我想大家不妨去研究一下在中国怎么去保证法律的统一几乎可以说是非常的粗陋的,没有办法保障法律的统一,有一次有一位美国的法官,美国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的法官,叫Diana Wood(?)的一位女法官,她在中国的两个地方给法官讲课,一个是上海,一个是武汉。在上海讲课,讲完课到武汉,我正好在武汉中南政法学院的,我作为这个项目的协调人,然后也协调她和中国的法官的交流,她给中国的法官讲课,她说,我刚从上海过来,她知道湖北省高级法院的法官在下边,她说我想请教湖北省高级法院的法官们,你们是否能够常规性的研究上海高级法院所做的判决?湖北高院的法官说,对不起,实话实说告诉你,不研究,(笑声)我们也不知道他们怎么做判决,除非他的判例被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判例选》登出来,我们偶尔能够接触点,但是不是常规。Diana Wood法官就问,那你们怎么能够保证同样的事情在上海和在武汉能够同样的处理,法院对待不同地区发生的同类案件能够同样的处理,你们怎么能够保证这一点。这样一问,我们法官就不知道怎么说了。我们虽然法律上明确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实际上我们没有这样的机制来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不消说这两年越来越多出现的争夺管辖权,管辖权异议越来越多,老百姓打官司多多少少有点主客场的意思(笑声),在自己所在的城市打官司,这是主场,哟,人生地不熟到了新疆了,那是客场,为什么有这么大的问题,那是因为法官他的确可以上下其手,他可以对法律作出完全不同的解释,你还看不出来他到底违法不违法?他还引用法律条文,当然这不算甘肃的一个法官,他最后判决案件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出判决。(笑声)结果我们国家并没有新闻法。所以我们现在在立法和法律的解释这两个层面上,我们都没有一些非常确定的准则,让我们能够对新闻更加直接、直率地批评这个社会中一些个有权势地人物而提出框架上的保护。所以司法界在处理这样的案件的时候,往往就不知道依据什么,这也是为什么有一些案子判的特别好,有些案子判的特别不好,另外我们可以总结一个规律,那就是在今天这样一种公众人物的名誉权纠纷的案子中间,好像有一个区别,这个区别就是现在看起来有一些个重要人物,政治方面比较高层次的人物,他们的案例通常是原告胜诉。刚才我举了陈永贵的,同时像鲁迅的儿子周海婴,大家知道周海婴先生也喜欢打官司,每个地方用了他爹一个肖像,他那个爸爸当然是很伟大的一个爸爸,中华民族的一个文学方面的象征,现代文学的象征,鲁迅这样的人还有肖像权,我觉得真是不可思议,鲁迅早就变成了公共财产了,大家随便可以用。当然你不能诋毁性的用,但是出版一个“鲁迅传”,封面用鲁迅的肖像,怎么会这也算侵权呢?周海婴先生就天天打这样的官司,最后就挣了不少钱。他老爹生前穷困潦倒,死后他靠他老爹来吃饭。这种东西我想我们的国家需要有一些个所谓的法律上边怎么去限定的问题,那么鲁迅这样的一个人,他是一个政治符号,是一种社会的公众人物,真正是一个很伟大的符号,那么这样的一个人涉及到案件的时候,他的后代往往能够胜诉,但是余秋雨为什么败诉,余秋雨已经不是个政治符号了,已经在政治方面没什么重要性的一个人物,他就败诉。范志毅就败诉,(其他的那些个好像…… 臧天朔曾经胜诉过,某个网站评价十大丑星,他居然胜诉,那个案例也是个非常糟糕的案例)所以你可以发现他有个规律性的东西,可以发现有些案件肯定会受到外部力量的很强有力的干预的时候,这些案例往往是原告胜诉,如果有一些个外力不干预的时候,法院可以自主地判决一个案件的时候,往往法院能够维护新闻的一种价值。新闻自由的价值或者批评的价值。我们说这是现在的一种情况,这是非常有趣的一个规律,逐渐地形成一个规律,这一点也要求我们逐渐地去推动这个国家地司法独立,因为司法如果不独立的话,我们就必然遇到这种不平衡的状态,因为一切取决于这个案例涉及到的是什么人,而不取决于法律对这样的情况的一个规定。
接下来我们要稍做一些分析,是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那就是我们宪法规定的新闻自由的这样一种价值到底应当如何理解的问题。我们知道有许多地方,大家对于新闻自由似乎有一点恐惧,总觉得新闻自由会给社会带来动荡,比方说记者看到什么就可以发表什么,可能给我们带来许多负面的东西,使得我们这个社会不稳定,经济不能够很好的发展等等,那我们要考察一下子在新闻自由这个领域中间,古往今来人们是怎样去判断新闻自由这样一种价值(对社会的价值),让我简要的说,因为也说不了太深,太深了容易出问题,新闻自由从最早的是,我想一个经典性的作家是弥尔顿,英国著名的诗人弥尔顿,弥尔顿写过讴歌新闻自由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文献,后来是约翰·穆勒,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写过一本书就叫“论自由”,其中有包涵“新闻自由”这样的论述,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其实这些自由大致上来说,都是可以合到一块儿来说的,但是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倾向于把新闻自由跟言论自由作一个区割,因为言论自由似乎就是大家这样的言说,比方我今晚在这里和大家说,一会儿你们还可以向我提问题,你们也在行使着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新闻自由不是这样的,新闻自由都是报社、电视、电台这样的有组织化的力量,这样的力量在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把它理解为一种“第四种权利”,“第四种权利“就是立法、行政、司法外的第四种权利,那么成为一种公共性的权利,第四种权利这样的一个概念,最早是来自于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埃德蒙*博克,他在分析当时英国社会结构的时候,你们知道,三个等级,西方惯常说的三个等级,所谓三个等级就是国王、贵族、平民(自由民)这样的三个等级。在埃德蒙·博克那个师代里边,他已经发现,在英国,新闻界似乎已经形成了第四等级,成为了第四种强有力的社会力量,所以他用”第四等级“这个词来形容,“第四等级”这个词在现代直接被称为第四种权利,就是这样的一个概念。那么随着社会媒体的不断发达,人们发现传媒这样的东西,它对于公共权利进行了强有力的制约,不是我们单个人的言论,我们在街上喊两声不起任何作用,但是一份畅销的报纸突然发表一篇文章,形成的社会压力会非常大,大家都知道尼克松的水门事件,就是《华盛顿邮报》的两个记者锲而不舍地把这个新闻挖掘出来,登在报纸上,最后导致尼克松辞职下台,大家深刻地意识到这样地新闻本身的力量。所以大家倾向于把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做一点点区隔。那么对新闻自由本身可能带来的负面的东西,也可能邮更多的法律加以限制。我们知道现在有一点点地差别,但大致上来说我们现在地讨论还可以把三者放在一起,甚至还可以用表达自由这样地概念来说,我们是一种表达,言论自由包括各种言论,包括演说,包括我们写一点东西贴出去,也包括我们在袖子上戴一个纳粹的标志在大街上走一走,我就是要戴这个东西,怎么样!这也是言论自由。还有包括焚烧国旗,老子不喜欢找个国家,烧着玩玩儿看。这也是一种表达自由。所以自由的范围现在是非常地宽泛。
言论自由或者说表达自由最重要的价值被前人归结为以下这几个方面:
第一价值是有助于形成一种观念的自由市场,有助于我们发现真理。我们都知道我们人类非常重要的一个使命就是探索真理,这个真理表现在各个领域中间,比方说我们在司法改革方面,我们要探索司法独立方面真理何在?陈景润先生在研究歌德巴赫猜想的真理何在?一个农名在研究什么时候种庄稼的真理在哪儿?所有的这些真理都需要我们通过创造一个观念的自由市场来加以表达,人们相信真理不可能被人所垄断,被某个特定的人所垄断。文化大革命期间,我们习惯说的一句话,林彪告诉我们的,林副主席说,毛主席的话句句是真理,一句顶一万句。那个时候我们不需要别人再思考,全国人民的大脑都没用了,你就听一个人的吧,毛主席到了晚年已经不会说话了,他只能用五个手指头这么动,然后他的侄子叫毛远新,解释说主席告诉我们要斗私批修,啊呀,大家都开始学语录,斗私批修。就是这个样子,那时候不需要有人有大脑,只需要全国有一个大脑就可以了。这是垄断真理的结果,但是我们都知道文化大革命给这个民族带来了多么惨重的灾难,所以痛定思痛,我们愈发感觉到弥尔顿所倡导的观念的自由市场这样一种价值的重要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地使得一个社会各种各样地观念都表达出来,然后能够保障这个社会决策的正确。
第二个价值体现为它是民主政治的一个基础。一个民主的社会,一个民主的国家,需要每一个人的政治的参与,大家要热情参与,参与是一种美德,不同的政体早从古希腊开始,西方就有不少哲人研究,不同的政体它的基础条件是什么,比方说专制政体,它的基础性的条件是恐惧,它要让每一个人恐惧,你说一些话,哟,觉得不敢说。“你可不能说这样的话啊,”父母在家里教育孩子,“这样的话在家里父母面前说一说,你可别出去传啊。”啊呀,恐惧啊,恐惧。这是专制政体得以建立的前提条件,没有了恐惧,专制政体就没有办法存在下去,我有时候做演讲,口无遮拦,“口啼役患者”啊。(笑声)有一次是军队请我去做报告,我说我还是不去了吧,我别说是站着进去,横着出来。(笑声)然后他们说没事儿,我们这个将军班儿,他们对国家的事儿了解的很多,你别担心吧,他们还爱听真话,你可千万别担心。然后鼓励了我,我就去讲,讲完了以后,有一个听课的将军,说是:“贺教授啊,你讲的有些话啊,你敢讲我们都不敢听(笑声、掌声),听着都害怕。你看这是恐惧、恐惧。(笑声)。”那么,贵族政体的维持基础性的东西是荣誉,贵族政体对于荣誉有着非常深切的渴望,《基督山伯爵》里边儿,有一个军人说,这是我们涉及到贵族院的荣誉的问题,哇,一听贵族院的荣誉,那不得了,在贵族社会的条件下,贵族政体下,如果大家都不讲荣誉,那就麻烦了,这个贵族政体无法维系。而民主政体的一个最重要的条件那就是美德。什么叫美德?什么叫公民的美德?我们知道最根本性的东西,那就是我们要参与政治,我们要用我们的言论,我们各种各样的表达,来去知道这个国家是我们自己的。所谓的真正的“三民主义”,民有、民治、民享。这个东西跟现在说的那个什么“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是不一样的。那么,它本身是人民自己的国家,如果我们人民出现了一种政治的冷漠,我们对政治问题已经不感兴趣了,选举我们也不参与。然后公众的演讲我们也不去,反正跟我们是没关系的,这时候,民主政体就死掉了,所以必须鼓励一种政治的参与,而最好的政治参与是什么?就是我们对于政治事务自由地发表我们的观点,阐述我们的看法,这是我们民主政体的要求。所以在一个民主政体下,言论自由几乎是天经地义、题中应有之义,没有了它就没有了民主,这是言论自由的第二个价值。
第三个价值,社会稳定。它能够强化社会的稳定性,我们都知道一个自由的社会里边会出现一些个让人感觉不舒服的事,比方说游行示威,在街上游行,交通要管制了,大家感到不舒服。领导人被骂得狗血喷头。天天白宫前面有人在喊口号,“打倒布什”,没有哪个人愿意听打倒自己的,有人还扔点西红柿、臭鸡蛋,英国的议会前面天天有人在特辟的一个区域,天天在那里游行,旁边有两个警察在那儿维护秩序,有时候我们也觉得挺尴尬的,我们国家就是我们来了客人都非常的接待,然后不允许任何人游行示威。其实西方国家领导人他们看到游行示威倒觉得挺正常的,看不到反而觉得不正常,这都是大家观念的差别,那么这样的一种,甚至有些更局部的、更麻烦、更严重的动荡,但是这样一种小的动荡,恰好预防了大的动荡,美国的第三任总统杰弗逊,说过一段话,非常的好,他说:人世间我们的社会中间经常出现的这种局部的动荡,他是我们和谐的人类社会的一部分,正好比是暴风雨是和谐的自然的一部分,我们不可以想象这和谐的自然里边没有了暴风雨,我们也不可以想象一个美好的民主社会里居然没有这样的局部的动荡,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说法,甚至我们还可以考虑到这样的自由权利的行使过程中间,一个社会也许很难做到真正的完美,言论自由必然带来一些讨厌的东西。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里边进行过这样一个问题的分析,这个问题特别值得我们去反思,他说,有人经常想,我们能否享受言论自由的好处,而不承担它的代价,那就是我们只要求好的言论都能够发表出来,大家畅所欲言,但是糟糕的东西没有。什么一会儿刘晓庆又离婚咯(人家根本没离婚,小报上的东西,大家快来看,北京地摊上的报纸,前些年特别多,现在少了),什么赵忠祥跟饶颖咯,高峰的私生子问题又来了,天天搞这些名堂,你会觉得这个社会啊,言论自由的代价是不是太大了,还有色情,色情这种东西,现在我们的网络已经有这样一个很大的麻烦了,像新浪、搜狐这样的网站都经常有这样的成人笑话,你一点击,哦哟,里边好黄哦(笑声)。我有时候特别担心我儿子,我说你可别再上网了,那网络太可怕了,里边有大老虎。这东西你说怎么办,怎么遏制的住,怎么办,没有办法,无论是这个一定程度的色情、一定程度让人感觉到难堪的言论,这都是我们追求言论自由过程中必须付出的代价。托克维尔讲,有人想只享受好处,不承受代价,那就是我们想象的最美好的状态,但是你会发现,你迈出的第一步已经跨到专制的地方去了。也就是说你想把这个社会中间那些令人讨厌的东西给去掉的时候,我们没有办法再有任何新闻自由,这中间没有过渡地带,我们本来以为我们可以找到一个中间状态,但是这个中间状态是没有的,这是托克维尔所表达的最意味深长的、最值得我们反思的观点,也让我们知道,这个社会是这个样子,你要享受言论自由的好处,你就要承担它的代价,你就要忍受公众人物天天被这个嚼来嚼去的,这点儿什么事儿都搞的没有人不知道。这没有办法的事情,那么他的好处是什么?甚至我们批评领导人,有些批评完全是侮蔑、不实之词,但是它批评了,大家就觉得很开心。美国的那个电视节目里边类似于《实话实说》或者“有一说一”的那种类型的节目(笑声),那个主持人一上来就拿总统开玩笑,一上来就快是埋汰总统,那个克林顿总统出问题的那段时间,(我看了一期)那个主持人一上来就说,你们最近有看报纸吗,最近报纸上有一个故事,第一夫人希拉里最近到天堂上去参观了一下,到了天堂上以后看到天堂上一些解说员说这个屋子给她参观一下子,结果到了这个屋子里边结果发现墙上挂了许多钟,然后希拉里夫人就问这个钟是什么意思,说这些钟每一个都代表着凡庭间的一个重要人物,然后说是为什么这些钟有些跑的块,有些跑得慢?那解说员说是,哦,跑的慢的都是生活非常检点严肃的人,跑的快的都是出轨的人。(笑声)那希拉里说,那我丈夫的钟,克林顿总统的钟在哪儿。他说,哦,你问克林顿总统的钟啊,被上帝拿去当电扇用去拉。(笑声、掌声)这种节目很受欢迎,我说克林顿啊,他们夫妇也在家里边看,看的这个的时候心里边真是……北方说要多撮火有多撮火。但是政治家没有办法,只好忍受。最大的好处是什么。它把老百姓对国家领导人的怨恨都给宣泄出去拉,你看它都帮我说话,这个人是该骂。骂完了以后再看到这个人,他觉得挺顺眼的。(笑声)更不必说新闻不断地去把官员们试图掩饰的事实加以揭露,我们常常想一个国家的兴旺,我们说人民监督政府,我们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我们叫人民共和国,我最近提出来把“人民法院”的“人民”给去掉,还引起轩然大波。因为触动了我们老百姓的一个敏感的神经,我也承认可能这个问题有点提出来了太早了点。那么我们这种平头百姓,我们怎么监督政府?走在白宫前边,你怎么监督政府?我们监督不了,现在政府越来越复杂,他搞出来一些技术化的表格,比如说某个预算,我们这种不学财会的人,我们怎么能够判断出预算合理不合理、支出合理不合理?最后具体的每一笔花销你怎么去审查?你不懂专业,你审查不了。但是媒体能够帮助我们,新闻界那真是保持一种非常高度密切关注的状态,而且媒体有专业的记者,他会告诉你,他会揭露相关的问题这样的话,就使得这个国家所有的被掩饰的事情都能够及时的被揭露出来。官员们可以说也没有办法。他们没有办法阻却这种揭露。公众人物条款使得他们必须要提出来实际恶意的证据,他们提不出来,只好忍气吞声。不断的被揭露,这种情况使得官员们不敢做恶。大家知道,克林顿总统做律师的时候,在小石城做律师的时候,有一点点偷税漏税的事件,结果被扭住不放。司法界扭住不放,新闻界扭住不放,那么点儿小事情,跟莱温斯基那种事情,在我们这儿不过体现了无产阶级革命家浪漫情怀而已(笑声、掌声)他们独立检察官,好家伙,不惜动用联邦经费5000万元,花费5000万美元,来追查这样的在我们这儿是小事儿的事儿。然后媒体天天爆炒,然后最后的结果是什么?他使得在那个国家里边官员们不由自主地成为了孔繁森,不可能成为王保森(笑声)你怎么可能腐败呢?你一点点小事儿就被揭露出来,你还可能做大吗?你可能像成克杰那样上千万吗?你可能像某些个人(我不说了)……,不可能啊。美国的官员并不见得比我们的官员素质高,他们素质肯定比我们低,因为他们不学三个代表(笑声、掌声)但是他们的廉洁程度从哪儿来的。新闻自由里来的,从司法独立来的,没有这两者的话,是不可能保持一个高度廉洁的政府,保持一个富有效率的政府,保持一个公正的政府,那么正是这样一种不断的揭露导致官员谨小慎微,这个社会就不可能发生大的动荡了社会就稳定了。人民对政府的满意度也就提高了。你看,我老说克林顿,克林顿被揭露的那么厉害的时候,民意指数还达到了6成,政府的威望。托克维尔说过一句话,这是我今天答辩的时候,我从我们的博士生的一篇论文里看到的一句话,说得非常好,正是因为在英美国家,司法权受到陪审团的严格的限制,反而提高了司法权的地位,让司法权变的更加有力量。没有哪个国家,法官像英国像美国的法官那样强有力。原因就在于他被陪审团分割了一部分的权利,受到陪审团的制约,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说:有时候,反而你让人民拥有更多的监督的权利,人民可以自由的揭露那些腐败的现象,反而能够提高一个政府的声望,让一个政府更加有能力,有更大的动员能力来使得一个国家向前迈进,让一个国家的经济得到有序的发展,让一个国家的社会秩序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稳定压倒一切,但是不让人民说话,永远获得不了稳定的社会秩序。(掌声)这是新闻自由的第三个价值。
第四个价值,它在于它是我们每一个人作为人的的尊严的一部分,我们自我实现,我们实现我们自己的人生价值,我们靠什么,人生在世,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我们要表达自己,我们每个人是多么的不一样,每个人都有非常独特的地方,你生在非常不同的家庭,你受到了不同于别人的教育,这种教育肯定是不同于别人的,即使我们学的是同样的课本,但是你的领悟是不一样的,你领悟到的东西是不一样的,我们各具特色,人的创造性,人是多么伟大的一种造物,人这样的一种动物,它能够写诗,啊呀,这个诗写出来,我就觉得很奇怪,人能够做那么漂亮的诗,每个字我都认识,(笑声)但我就是写不出来,那个诗多么了不起啊,‘朝辞白帝彩云间,千里江陵一日还’,真的是多美的诗,还有海子那样的诗歌,那样的诗篇,海子才多大,海子上大学到北大学法律,1979年,79级,上大学时不到十五岁,不到十五岁上的北京大学学法律,从安徽的怀宁去到北京大学,然后学法律,哎唷,一个小孩,一点点大,在这学校里边,我看过他那时候的照片儿,真的是就是一个孩子那个样子,那是你别看这个家伙看起来懵懵懂懂的样子,伟大的诗人,我认为海子是中国二十世纪最伟大的诗人,不要加‘之一’(掌声)他那么年轻,对语言的感悟力那么的敏感,他写的诗真的特别的让人觉得.我就知道我们的年轻同学中间,对海子的诗很崇拜的,每年他的忌日的时候,在北京的一些高校,包括他生前工作过的中国政法大学都有一些同学把教室的灯关掉,每个人点一根蜡烛,朗诵海子的诗,怀念这位伟大的诗人,二十多岁就去世了,二十多岁就卧轨自杀了,诗人,了不起。音乐家,那也了不起啊。这个作曲也了不起,我特别佩服这些人,贝多芬,第九交响曲,多么伟大的交响曲,能够把合唱引入到交响乐中,第九交响曲首演的时候,你们知道他做这首曲子的时候,他的耳朵已经全聋了,他听不到任何音乐,他没有办法通过一边弹琴一边作曲啊,他就在那儿这么谱曲,谱完曲子首演的时候,由作曲家本人指挥首演,指挥家当然是背对着观众,然后全部结束的时候,辉煌的结束的时候,后边人全场起立在欢呼,乐队的第一小提琴提醒作曲家说回过头看看,观众向他们表示感谢当贝多芬回过头的时候,人们发现满脸泪水的贝多芬,这是伟大啊。这样的时刻,这是人类这样最伟大的生灵,但是这样伟大,贝多芬到了50多岁的时候,他说他的境界不过达到了莫扎特八岁的境界,我们看人类历史上一本本伟大的著作,一首首伟大的诗篇,一个个伟大的建筑的设计,包括各种各样的创造,人是多么了不起的一种生灵。这种动物要求我们社会对他尊重,要求这个社会尊重他的个性,他的个性是每个人都无权利去泯灭的,而言论自由、表达自由能让我们的个性能得到充分的表达,这是人的价值的一个得以实现的最重要的方面,我们常常说生存权是我们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然我同意,但是生存权是什么,对于我们这样的人来说,也许对每个人来说,生存权的第一要义是让我们说话,让我们说我们自己想说的话,这是生存权的最重要的方面,否则的话,让我们说假话,活着还不如死了,所以人不能说假话,人不能把自己伪装起来,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这是人的尊严的一部分,这也是为什么我们遇到了能够坦率地表达自己观点的人,我们格外尊重他,我们一看到那种满口的假话,假话、大话、空话的人,我们感到非常的厌恶,因为他是跟我们的本性相违反的,相反对的。所以,我们必须要保障言论自由,我们要保障新闻自由,我们的司法界在这方面已经做了很多很好的探索,但是现在我们要在一个更广泛的范围内去推动它、去创造更好的环境,来使得我们这个国家变成一个真正的人的乐园。
好,我今天就讲到这儿,谢谢大家。(长久的掌声)
贺卫方在纽约法拉盛图书馆演讲实录
来自:中间地带(YeCao.Net) 时间:2005-5-31
——中国宪政:与体制内的对话正在形成
多维记者 徐可 整理
4月23日,北京大学法律教授贺卫方应法拉盛图书馆国际资讯中心邀请,进行了一场题为”中国宪政--走出历史的泥沼”的演讲,多维记者徐可整理如下。
我们都知道一支笔,每个官员根据职位的不同,每个人都应该能够批钱,不需要和任何人打招呼。一个领导人到一个地方看到路不好,说我批给你四个亿修路,不需要和任何人打招呼,他一批字就可以了。
财政部长回母校参加百年校庆,跟校长说,我没有带什么礼物,给母校带回8千万人民币,一个财政部长批8千万人民币,不需要经过任何程序。不经过任何民主程序花钱,是政府权利不受控制的一个重要标志,官员的腐败行为也不能得到及时的揭露。
我自己曾经发表过一篇文章,题目很怪,叫做”善待官员”,我们现在的体制对于官员实际上是很可怕的,因为没有报纸和电视去揭露他们,新一代领导人胡锦涛和温家宝,想方设法减少新闻中黄金档新闻对于党和国家领导人报道的篇幅,然后媒体说,这体现了胡、温亲民的举措。听起来是很好的,但是我觉得,这是错误的想法,国家领导人正是新闻应该关注的对象,问题是应该怎么样的去关注,是不是说去会见谁谁,严格按照党内职务的阶梯,政治局第一把手,第一条新闻?
有一次江泽民会见日本茶道代表团放在新闻的第一条,形成非常残酷对比的是,同一天,在某个煤矿,发生了30多人被压死的事故,一定要放在国内新闻的最后一条。我们说一定要开放新闻,让新闻能够监督国家、政府和领导,对领导人的报道不是多少的问题,而是报道什么的问题,如果整天说的都是,”胡主席的话多么好啊”"温家宝总理又哭了”,完全是一种宣传,起不到监督的作用,上上下下都一样,省的电视台对于省的领导不监督,最多报道乡镇党委书记腐败的情况,对于官员是很可怕的情况,有一点小事都被揭露出来,像克林顿总统的情况,在中国不可能发生,因为你的小事都被揭露的话,不可能积少成多,我相信对国家领导人,对各级领导人都是一件好事,”做孔繁森容易,做王宝森难”,(有了监督)你就不可能做成王宝森。
●许多法律是违反宪法的
对政府权力的内部监督就是三权分力,外部权利对政府的监督就是用民主的程序对于政府监督,有细致的规则约束,越雷池一步,法律程序就会启动。
宪政的第一个层面就是对政府的监督,第二层个层面,就是对民权的保护,这好比是一枚硬币的两面,人民的权利最有可能被政府侵犯。宪政层面限制政府的权利,使之不至于像脱缰野马一样侵犯到人民的权利,在美国的环境下,也许大家觉得一切都是自然的。比如就911事件,国会成立混合特别调查委员会,对于911事件前前后后发生的细节,进行彻底的调查,看政府有什么责任。我们也可以看到美国的最高法院宣布政府的某些行为违宪,我们在大陆看不到这样一种监督。
最近我感到我越来越有一种无力感,2003年中国发生了许多和宪政有关的事件,像孙志刚事件,1982年,国务院颁布了《收容遣送办法》,把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收容遣送,这个收容遣送办法,带有内在的相当大的扩展性,开头是流浪乞讨人员,后来到人员,相关管理部门通过这些权力获得利益,比如要把被收容的人领走必须要交钱,变成下级部门巧取豪夺的办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也是1982年颁布的,不管是宪法,还是1980年颁布的《刑法》,都规定不得随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形成一个鲜明的矛盾就是,由于《收容遣送办法》的存在,不经过法律程序,就对一个人的人身自由加以侵犯。孙志刚先生因为没有办暂住证,就被打死了,(他的死)引起了轩然大波,大家都参与到这个过程,媒体也相当活跃,尤其是网络的存在。没有网络,我们的呼吸空间不知道要少多少。
大家都在表达自己的愤怒。我和其他朋友有联名上书,要求全国人大成立特别调查委员会,对这个事件进行深入、真正、公立的调查,对中国人民有一个答复。对于《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的效果和问题进行调查,然后提出一个报告,还有三位北大法学院的博士毕业生,联名上书全国人大,比我们还要早一点,要求建立违宪审查机构。
我们有宪法之下的许许多多的法律是违反宪法的,我们是否应当有一个机构对于宪法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国务院颁布的规定是不是违反了宪法,人大颁布的法规是不是违反了宪法,这都需要一个常设的机构,我们知道世界上许多不同的国家,解决的模式是不一样的。美国的联邦法院系统就是对于宪法的守护神,随时通过对案件审理的过程,来判断国会制定的法律是不是违反了宪法,政府采取的相关的措施是否违反了宪法,如果违反了宪法,通过Judicial Review权利来宣布相关的规则是无效的。德国专门成立了联邦宪法法院,我考察过德国的宪法法院,如果当事人主张,或者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发现,一项制定法存在违宪的问题,而是否违宪又可以直接决定案件的审理结果,下级法院的法官会宣布这个案件暂时终止,把相关的材料,移送到联邦宪法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联邦宪法法院认为这个法律违宪,相关规则就无效了。这是一个重要的机制,保证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规则真正地符合宪法。
我们没有美国的制度,中国的法院判一个案件的时候从来不引用宪法,不允许他们引用宪法,人大也不是一个宪法的守护者,因为他们不进行违宪的审查,最后搞来搞去,任何一个层次的机构制定许许多多的规则实际上都是违反宪法的。在中国,违反别的法律都有问题,都会受到制裁,但违反宪法没事,违宪的现象还变得比比皆是,还有的学者美其名曰说,有一些违宪是良性违宪,有些是恶性违宪。
●必须要有违宪审查机制
宪法是民权的圣经,不可以任意违反,所以必须要有违宪审查机制,孙志刚事件后,三位博士联名建立违宪审查机制,我们5位学者启动特别调查程序,最后都落空了。非常好的是6月18日,国务院宣布废除《收容遣送办法》,各位朋友,你们知道这在中国历史上是罕见的,人民表达愤怒,最后政府说,”你的愤怒是对的,我改,就改掉了”。这是1949年以来的第一次。
废除了规则,当然是值得赞赏的事情,是新领导人的一个亲民标志,但是我们还是要说,”孙志刚事件”如果可以带来制度发展的一个更好的结果,就是建立了违宪审查机制,启动了宪法第71条所规定的特别调查程序,那样的话,我想如果孙志刚底下有灵,他也会感到特别欣慰,因为他的死没有白死,他的死启动了中国宪政发展的历程。
但是我们不习惯这种东西,不习惯于国务院作为被告,公民作为原告,在一个公开的法庭上争论。我们不喜欢争论,结果导致了桌子下面的交易,大家的面子都保全了,通常我们的新闻稿是这样说的,”1982年颁布生效的国务收容遣送办法,在历史上曾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他已经完成了历史的使命,国务院领导人决定废除这项制度,……”政府一点不承认这是他们的错误。
在推动宪政发展的时候,我感到有一种无力感。如何使宪政被激活,就像电脑处于死机状态,活不起来,我们如何让宪法有活力,从书本上走到生活中,如何推动他,后来又发生了许多事件,像余杰等作家被关押,湖北的杜导斌事件,封杀网络媒体BBS。
有人说网络是上帝赐给中国人民的特殊的礼物。各个大学都有BBS,北大有一个BBS叫”一塌糊涂”,是北大的一种隐喻,博雅塔、未明湖,再加上图书馆,一塌糊涂网站非常活跃,尤其是有一个板块叫”三角地”,经常转载批评政府的文章。2004年9月13日,这个网站被彻底关闭了。我们在上面还有”财产”―― 我和我的博士生和硕士生在上面有一个小的讨论区,在上面讨论交流,贴文章,提修改建议,一些同学旅游的照片也在上面让大家共赏。一下子关闭了,连备份都来不及。
我就怒不可遏,回去思考来,思考去,决定应该做点什么事。于是就写了一封致北京大学校长的公开信,我要求许智鸿校长不能坐视对我们权利如此残暴的践踏,而无所作为,我在信里论证了为什么政府这样的做法违反法律,且不说宪法有言论自由这样的条款,行政法还有一个给公民一个机会可以申辩、起诉,作校长的守土有则,我们的网站的服务器就在北大,剥夺了我们基本的权利,我说你们必须要和政府交涉,不辜负先校长蔡元培先生和胡适先生的伟大的人格风范。
公开信发出了之后,还连累了好几个网站,有的网站因为转载了我的信被封杀了好长时间,让人感觉到很无奈,后来校长委托副校长给我打电话,说这不是我们能够决定的,我说你们太窝囊了,做校长的有什么大不了的,顶多就辞职了,我认为北大自1949年以来除了马寅初,没有伟大的校长,多数都是官僚,历史给你们一个机会,让你们成为一个伟大的校长,他们不辞,我也没有办法。(笑)
●中国为什么没有宪政?
我观察东西方社会,思考一个社会究竟怎么样才能走向宪政,怎样才能对政府进行监督,怎样才能自由地表达观点,而不生活在恐惧之中,我们就生活在一种比较恐惧的状态,我们在家里面教育孩子说,有一些话出去可不能这么说,孩子从小就形成双重人格,在家里一套,在外面一套,我们大人也是这样的,领导人在会议上讲的话,决不是他回去会和他太太讲的话,大而无当,大话、假话、空话连篇,这种状况是毒害民族心灵的,如何加以改变和推动,把宪政事业真正推动起来,把他激活。
从西方的历史观察,向宪政的过渡是伟大的历史事业,宗教因素存在很重要,近代历史里强调政教分离,教会是独立的力量,世俗的政府受到限制,不可以管人的思想,这是宗教的力量可以管的,世俗的政府不能干预大学的自由,大学是独立的,自制的,西方的大学见不到像我们一样,政府领导来了前呼后拥,然后还要学习他的讲话。现在有的校庆在人民大会堂举行,请政治局常委参加,要是江泽民、胡锦涛能来更好。
第二个因素在我看来是财产制度。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也是对国家权利的某种限制。我们不允许国家践踏私人的权利,其中非常重要的就是私人财产权。我们的住宅是我们自由的堡垒,政府、国王没有权利随意进入。我们古典时期的土地制度,没有像西方历史上古罗马开始的对于土地、财产的保护。古罗马法对于财产的复杂的分类让今天的中国人看起来也是瞠目结舌。
加上土地继承法,我们实行的是诸子均分制,而不是单子继承制。许多西方国家包括日本,不动产一定是单个孩子来继承,使得土地经过一代代传递,不至于走向分散,而是越来越集中,产生大的土地所有者。黄仁宇先生研究明朝的财政制度,他发现,和西方相比,中国大地主的数量少,就是这个原因所致。没有大地主,大地主阶层就不可能出现,就不可能去平衡皇帝的权利,皇帝的权利变得肆无忌惮,一边是小农经济,另外一边是威力无边的皇帝,这就是中国历史的写照,使得皇权不容易受到制约。
我们没有一直发展成像欧洲一样的阶级化的社会,很难产生三级会议。阶级之间泾渭分明的社会就会形成阶级之间的长久冲突和妥协,就会形成大宪章,不同阶级怎么来分配权利,就会有规则,这就是西方历史上的宪法。宪法有活力来自社会内在的要求。中国社会不需要这个,我们没有一个社会分层的状态,导致了中国一直以来没有宪法和宪政。
还有其他的一些原因,比如存在推动宪政的文化和气氛,两党政治相互冲突,也相互妥协和让步,不是你死我活,不共戴天,不可能把对方消灭,把对方消灭了,你就不存在了,工人阶级把资本家消灭了,工人阶级也就不存在了。西方社会形成冲突性的宪政文化,比如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电视辩论,看到美国的电视脱口秀,拿国家领导人开涮,一出来就先挖苦总统。中国的《实话实说》,不能直播,话题限制到与政治无关,”父母该不该给儿女零花钱”也成了实话实说讨论的话题(笑声)。
●没有人是真理的全部拥有者
没有人是真理的全部拥有者,三个代表的口号在国内很流行,民主党派说,”我们也推出三个代表”,共产党说,”你凭什么?”就像《阿Q正传》里的,”你也配姓赵?”
国家内部真理的垄断者是共产党。北大党委书记的讲话把我气得够呛。一个北大的老师研究可以自由研究,课堂讲课对于中央没有定论的事情,不能随便讲。中央有定论的东西有多少有定论,邓小平不许翻案也是中央有定论的,后来为什么翻案了?
根深蒂固的观念,真理总是一部分人拥有的,其他人只能跟着他们学习。文革时,林彪说,毛主席的话,句句是真理,一句顶一万句。如果在一个国家里,某一个政治组织,某一个领导人,认为自己是真理的唯一拥有者,那就没有办法讨论了。没有不同意见非常可怕,人大代表都由官方任命,不可胡说八道,有个河南的女劳模做了三年的哑巴代表。
这就是我对宪政的思考,世俗的政府权力不能去管辖人的思想。对财产的保护,中国法律制度取得了很好的发展,宪法决定私人财产受到保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发展,这个东西走到真正的保障,还有一段路要走,司法不独立。越来越多人成为中产阶级,这些人逐渐能够成为对政治生活有所影响的力量,也包括大学教师,我写公开信给校长,最后说,致以同志的崇高敬礼,大学校长不是官员。大学教授逐渐形成一个具有批判精神的群体,可以推动中国政治、宪政和法制。冲突的政治文化推动人大听证制度,增强媒体的开放,不能一口吃一个胖子,路还是要一步一步地走,现在遇到特殊的时期,比较大的困难,最重要的是上层在想什么不明朗,我也没有机会问他们,他们也不大跟人民汇报(笑声)。我自己相信,长江局部向西流,不是向东流,但总体向东流。我们这个民族就像唐德刚讲的那样,要过历史的三峡,1840年开始,这个民族的命运注定是要向西方学习,通过学习,对本民族历史文化的改造,逐渐走向民主、法治和宪政的制度。这就是我今天讲的内容。
听众提问:怎么走出历史的泥沼?
贺卫方:第一:促成党内的分化,保守和自由派,相互尊重,不要变成路线斗争。
第二:推动政党法人化。中国共产党没有登记注册,没有帐户,七千万党员,每人就算每月交5元党费,这些钱怎么花?不公开的。政党行驶权利,中宣部说这个报纸必须停刊,报纸就必须关门。你没有办法置疑,如果要起诉,起诉之前发现中宣部存在,是有型的,起诉之后发现中宣部就不存在了,透明化了,就是因为他不是法人,不能成为有资格应诉的机构。共产党和8个民主党派都不是法人。上上下下的官员拿着都是纳税人的钱,都是国家财政支出,包括党校教师的工资也是国家财政,这部分应该从党费里出,不应该是纳税人的钱。
听众提问:中国的法律颁布之后,一般都有实施细则,而中国的宪法颁布20多年了,还没有出台可操作的细则,造就了到现在都没有一个违宪的案例。你对宪法实施细节”千呼万唤不能出来”,对此你有什么看法?而且在中国很多地方,靠党委书记一句话,就可以说不予立案,违宪的恰恰就是这些人。
贺卫方:有实施细则的是准备实施的,没有实施细则的是根本没有准备实施的。宪法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需要解释。美国的法官天天都在做(解释)这件事,比如宪法保护言论自由,法官要解释什么是言论,什么是政治言论,什么是非正式言论,在家里和在街上的言论,行为言论和表达言论,不仅仅要有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也要靠解释。
我们怎么来解释宪法126条?行政机关容易解释,社会团体呢?像妇联、工会,共产党算不算社会团体,我查了一下各种词典,都没有明确说执政党算社会团体。
司法被干预也可能来自议会。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依然是有限的,没有任何一个机关的权利是无限的。人大”个案监督”,法官院长带着庭长来汇报,直接指令案件应该怎么判,我们一直写文章反对,我去年发表了文章,《异哉所谓个案监督问题者》,向人大个案监督提出明确的置疑,看我们的宪法126条,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没有包括人大,看起来人大是可以监督的。所以你提出的看法我同意,宪法每个条文的含意都应该不断被讨论和解释,这在西方国家,比如美国应该是法官来作的事情。我个人不大相信人大可以提出宪法的实施细则,以致我们就可以很好地去操作,可能还需要一个实践的过程吧。
大学文科向何处去
——清华人文学院十周年庆祝会上的演讲
作者:资中筠
前些时,清华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建院十周年,有幸应邀得与盛会,到会场后方知被列入来宾致词名单。仓促无备,只得硬着头皮信口开河。但是河口既开,随之流淌出来的都是我平时对人文教育的看法,在那种场合有些不合时宜。当时限于时间,而且毕竟是庆典,有些言犹未尽,本文在讲话基础上略有补充。
我很荣幸应邀参加盛会,首先表示祝贺。李伯重教授要我讲话,盛情难却,只得信口开河,杂乱无章请大家原谅。刚才讲话的诸位都是各方面的代表。我谁也不代表,只是一名老校友,如果有一点特点,就是1951年毕业,是清华文学院最后一届文科毕业生,1952年院系调整,清华文、法、理学院都没有了,原来的文学院同学变成了北大毕业生,直到十年以前又重建人文社会科学院,中间隔了40年。
前几位讲话中多次提到当年清华人文荟萃,提到国学研究所“四大导师”,还有朱自清、闻一多等等。这些都是尽人皆知的,我现在不免怀旧一番,想起当年我在校时亲历的情景。那时文学院院长是冯友兰、法学院院长是陈岱荪(文科与社会科学是分开的,社会科学属于法学院)。现在看到写陈岱荪先生的文章多形容他是温和长者,而当时他是以厉害出名的,据说他给学生 59分,再怎么求情,决不加一分使其及格。此说也许是传闻夸大,但是老清华严进严出不止一个系。有些系到毕业时只“刷”剩三分之一。图书馆馆长是潘光旦教授兼,当时图书馆馆长多为名教授,但他决不是挂名,连什么书出借最多他都去查,以了解学生的学习态度。
我是1948年大二从燕京转入清华的,只上了本科,不像诸位有硕士、博士学位。但是回想起来,当时给本科生开课的多为名教授。我上的是外文系,必修的公共课“世界通史”是雷海宗教,“西洋哲学史”是邓以蛰。这两位先生现在可能知道的人不太多,但都是本界的权威。雷先生应该算史学界一代宗师,只是解放后他的史学观点与主流不合,还有种种历史原因,没有等到反右就落难。院系调整后他不能到北大,去了天津南开大学。结果南开历史系获益匪浅,成为南开文科中一强项,在全国大学历史系中也名列前茅。至今南开的老教师还提到雷先生为学科建设打下的基础。他去世较早,没有赶上改革开放,所以名声不显。近年来他的著作得以出版,南开举行了纪念他的研讨会,关于他的文章也见诸刊物,说明史学界没有忘记他。我上他的课印象最深的是他记性特别好,一上来先在黑板上写几个本堂课要讲的重大事件的年代,同时再写上相当于中国历史上什么年代,例如:公元前xxx年,古希腊发生什么事,相当于鲁哀公多少年,等等。他讲的具体情节我忘记了,但这种思维方式一直对我影响很深,就是把中国历史和世界历史联系起来考虑,每当提到外国历史事件时,本能地就想到当时中国是怎样的状况。邓以蛰先生在当时被认为是美学权威,与朱光潜齐名,他解放以后也未得到应有的承认和发挥。可能他的儿子更知名,即两弹一星的元勋之一邓稼先。我着重提这两位是因为他们现在不大知名,在座的可能知道他们的就不多。另外我的专业课,“西洋文学史”是钱锺书教,“英国小说”是杨绛,这两位先生大家都知道,不必多讲。钱先生讲课更是信手拈来中西贯通,受他的影响我的毕业论文选了比较文学类的题目,导师也是钱先生。教莎士比亚、英诗和英国散文的是美国人温德,他从1930年代来华一生都在中国教学:清华 ——西南联大——清华——北大,最后在北大去世,好像是101岁。其他的老师因时间关系就不多介绍了。这些教授上课的共同点,就是没有讲义,全是源源不断从脑子里流淌出来,听课完全是享受,不会想逃课。而且也不能逃,因为考试全凭自己的笔记以及从专心听课中启发出来的悟性。现在听说有点资历的教授都不愿意开本科生的课,回头来看,我当时真是身在福中不知福,视为当然,不以为意。
我还要提到梅贻琦校长。现在蔡元培的地位已经确立了,这当然是不容置疑的。梅校长主持清华时间最长,并且历经抗战迁校和战后复校的艰难时期,对清华的贡献功不可没。他的办学理念其实与蔡元培是一致的。现在大家都知道他的一句名言:“大学者,有大师之谓也,非大楼之谓也。”光是这句话的精神,现在就很难贯彻。但是他还有一些话,人们不太知道,就是学校的主体就是老师和学生,其他人员,包括校长,都是为“教”与“学”服务的,比如上课需要教室、桌椅板凳、图书仪器等等,就需要有人为其服务。其实校长所管的当然不止这些,单以请这么多好老师一项,就体现了何等眼力和气度!的确,梅校长在学校一直低姿态,很少出面作指导性报告。我们只记得某某教授讲过什么,却不记得梅校长讲过什么话。可以说桃李无言,下自成蹊。清华四十年代末学生运动高涨,地下党很活跃,左派思想占上风,因此有“解放区”之称。梅校长在保护学生不受国民党军警迫害方面也默默出了不少力。他曾经坚拒包围学校的军警进校抓人。尤为难得的是,他当然知道这些进步学生的政治背景,与他本人的政治信仰是不同的。但是他信奉思想自由,维护校园的神圣不可侵犯,并且以保护学生为己任,仅此三条,他够得上是一位真正的教育家。
这样的阵容,这样的传统,到1952年一下子就把文科(包括法学院)给砍掉了。怎不令人痛心疾首!否则清华何至于到2003年才纪念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建院十周年?当然,砍掉的不止是清华的文科,那些年所有人文和社会科学的遭遇大家都知道,不必多说。如今清华经过多少有识之士的努力,又重建了这个学院,而且不断壮大发展,十载于今,当然是大好事,值得庆贺。
现在清华把人文与社会科学放在一起。其实,二者有所不同。后者更加紧密联系现实,如经济、社会、法律、政治,比较能直接为当前现实服务。而人文则不那么实用,而且不应该那么实用。现在一提到某个学科或某项研究课题,最常出现的问题是“有什么用?”以这个标准来衡量,那么这次会上不断提到的那些清华引以为骄傲的大师们所做的学问,或赖以成名的著作,都经不起一问。王国维的《人间词话》、陈寅恪的《柳如是别传》、钱锺书的《管锥编》既不能产生经济效益,也不能对领导人决策提供参考,如果现在申请课题大半得不到批准,何况这些都是毕生积累的成果,不可能限期完成,限期“结项”。还有许多大师并不著作等身。以现在的量化标准,他们有些人可能评不上高级职称。当然,更重要的是谁来评他们?现在文科已经没有了学术权威,就只好用行政手段,由行政官员订规则。对他们而言,可以摸得着的只有表面的、形式的、可以量化的东西。所以要真正发展人文学科,不能实用主义,急功近利。对于有用无用的问题,恐怕需要从更为长远的、精神层面的、全民族的,乃至全人类文明的角度来考虑。
刚才有位先生提到方今最高领导,有多少位政治局委员都是清华毕业生。他并为他们都是工科出身而不满足,希望文科将来也出这样的大人物。清华出高官,似乎是近年来为人瞩目的一个现象,也是不少清华人引以自豪之事,我就听到过清华的老师向外人历数出自清华的国家领导人,而且还有多少部级以上官员,说明清华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影响,云云。我国受过高等教育的高官大多是理工科出生,主要还是工科,这有国特殊的历史原因,姑且不论。但是高等学府把办学目标定位在出高官,恐怕是本末倒置。那除了高官还有大款呢!不知有没有统计,我想自改革开放以来的新富出自清华的大约也不在少数。名牌大学之为“名牌”是靠出高官巨富呢,还是靠学术水平?如果一位教师课堂上所有的学生都以此为“高山仰止”的目标,“虽不能至,亦当望之”,也就是人人都心中奔升官发财,那课还能上得下去吗?这是极而言之。不过近年来清华正巧出现这一特殊现象,给师生造成一种导向也是事实,恐怕不一定有助于学术繁荣。社会需要各种人才,优秀的大学培养各类优秀人才,其中也可能有人做了高官,有人经商致富,但其他的道路还宽广得很。特别是文科,真正的目标应该是出“大儒”。而要达到这一目标,恰巧需要有抵挡名利诱惑的定力,在方今之世是很难做到的。惟其难,才需要下大力气提倡。有幸进入这一殿堂的莘莘学子,一进来就听到这么多大师、硕儒的名字,我想总会有人以他们为“高山仰止”的目标的。我祝清华人文学院继承老清华的人文传统,多出几位大儒。
最后,谈一点国际交流。清华最初是留美预备学校,与美国的渊源较深。改革开放以后是国际学术交流重镇之一,除了历史原因,还有现实原因,自然与美国交流最多。当然美国经费来源最充足,高科技也最先进,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作为文科而言,西方文化的源头还在欧洲,底蕴最厚,美国的人文学科也来自欧洲。就是在今天,文、史、哲方面的前沿也不在美国。所以我认为还应多关注一些不那么热闹的欧洲的学术界,多开展一些与欧洲的交流。另外,前面所提到的高度实用主义、急功近利都是美国的特点,他们战后还有一个特点是学术政治化。以至于我国一提起人文社会科学就与“思想库”等同起来,这与美国的影响有关。但是美国的“思想库”涉及领域甚广,其成果多面对公众,不一定面对政府,而且不同派别和观点争鸣不断,此消彼长,这又是我国学不来的。所以学美国“思想库”,也仅能得其末。在人文方面的学术交流中,不是只盯着美国,而把目光放宽一些,收获会更大。
以上讲话在谈到出大官与出大儒一段时,台下报以笑声和掌声,可见还是有人认同的。最近又见报刊炒耶鲁大学出了多少位总统以及总统候选人。真是推己及人,把读书做官论推广到了外国大学。这样的导向,不知要把高等教育引向何方?
现在清华把人文与社会科学放在一起。其实,二者有所不同。后者更加紧密联系现实,如经济、社会、法律、政治,比较能直接为当前现实服务。而人文则不那么实用,而且不应该那么实用。
要真正发展人文学科,不能实用主义,急功近利。对于有用无用的问题,恐怕需要从更为长远的、精神层面的、全民族的,乃至全人类文明的角度来考虑。
(XYS2005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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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西方哲学中的“常识”概念
周晓亮
原载: www.cass.net.cn/chinese/s14_zxs/…
http://beta.cnex.cn/news/a_9055.htm
摘要:“常识”是西方哲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具有普遍性、直接性、明晰性的品格,其内容涉及形而上学、认识论和实践哲学的各个方面,因此成为西方哲学中被经常讨论的话题。通过对常识概念的界定,并结合对 英 国古典经验主义、苏格兰常识哲学和批判的常识主义等的分析,系统阐明常识概念在西方哲学中的意义、地位和作用,加深对西方哲学中常识 概念的理解,以弥补我国学界在相关方面研究的不足。
关键词:常识;英国经验主义;苏格兰常识哲学;批判的常识主义
“常识”是西方哲学中经常被提到的一个概念,它具有特定的理论含义和学术价值,但在我国的西方哲学研究中却很少论及。究其原因似乎 很 简单:常识是通俗和肤浅的,而哲学是思辨和深奥的,因此常识不是哲学研究的恰当题目。 这种 看法是片面的。事实上,西方哲学不论在普遍的抽象概念上,还是在具体的理论问题上,都对常识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本文将根据西方哲学的发展对 “常识”概念作出分析,阐明它在西方哲学中的意义、地位和作用,以期引起学界同仁的注意和兴趣。
一 “常识”概念及其哲学定位
“常识”一词的英文是common sense (拉丁文sensus communis)。它在哲学上主要有两个用法(不排除还有其他用法) : 一是着重于该词组中sense一词的“感觉”之意,指与肉体的视、听、嗅、味、触五种“外部感觉”不同的“内在感觉”。它是人心中普遍具有的能够将五官感觉区分开来,或对它们进行统合,以形成对象的整体意识的能力或官能;“常识 ”的另一用法着重于sense 一词的“理智”、“智慧”之意,指人们行事时通常具有的理智能力、见识和判断等。前一用法往往与心理分析联系在一起,成为哲学讨论的心理内容。比如亚里士多德在批判普洛塔戈拉的感觉论时认为,虽然每一种感觉都有其特定的对象(如视觉的对象是颜色,听觉的对象是声音),但 也有一些原始的可感对象(如运动、静止、形状、大小、数目等) 是与各感觉的“共同性质”有关的。他将这些“共同性质”称作“常识”(这里用 common sense 的直译“共同感觉”更为合适),它是人心中 “统合” 各种感觉材料的能力。“常识”的这一用法比较局限,在哲学上的影响也较小。“常识”的另一用法则有比较广泛的哲学意义,主要表现 在两个 方面:一方面,常识可以作为一种有约束力的信念原则,在与政治、道德、法律等有关的实践哲学中起规 范和准则作用;另一方面,常识与西方哲学的认识论有密切联系,即它表现为一种特定的认识能力和知识形态。不论上述的哪 一方面,常识都可 以用判断或命题的形式表示出来。于是,在哲学的意义上,常识可以被定义为:“理智正常的人通常所具有 的、可以用判断或命题来 表示的知识或信念。”
在哲学上,常识有如下特性:
(1) 普遍性。因为常识是一切理智正常的人都有的,所以它具有最大的普遍性或共同性。这种普遍性不是理论概括和抽象意义上的,而是人们的普遍“同意”意义上的。因此,人们常将这种普遍性与“普通的”(ordinary)或 “通俗的”(vulgar)等同起来。正因为常识的普遍性与日常生活中的普通人相联系,所以它的普遍性又是相对的,即它依时代、地域、社会生活状况和相关人群一般知识水平的不同而呈现不同的普遍程度。但最普遍的常识能为最大多数的人所具有。
(2) 直接性。常识不需要推理或证明,它是“直接”被知道的。因为如果它需要通过推理或证明来达到,它就会因普通人不具备思辨推理的能力或因由此引起的争论和分歧而不能被人们普遍理解和接受。由于常识的这种“直接性”,它有时被看作是“直觉的”或 “本能的”。
(3) 明晰性。常识必定是清楚明白的,没有任何疑义和含糊,否则它就不可能被人们直接而普遍地接受。因 此,常识也往往被说成是“自明的”。
在常识的各特性中,普遍性是最主要的,它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常识的直接性和明晰性的根据,因此也更为哲学家们所关注。
常识由一系列判断和命题组成。在内容上,它涉及到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最普遍、最基本、最稳定、因而也最有哲学意义的常识 是关于事物的存在和本质的常识,或者说是常识中关于形而上学本体论的那些方面,它们构成了其他一切常识的基础。归结起 来, 这些最基本的常识主要有三类,一是关于外部世界存在的常识;二是关于具有思想和行为的“我”(自我)存在的常识;三是关于与“我”发生交往的、与“我”有同样属性的“他人” (他我)存在的常识。这些常识是人类日常 生 活中的存在信念被形而上学普遍化和抽象化的结果,它们具有哲学的意义和力度。由这些最基本的常识出发,可以引出关于自然的根本法则、逻辑规 则、社 会行为和道德准则等各方面的普遍常识,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庞大的系统,为人类的生存、交往和发展提供了最基本的信念和准则。
常识所涉及的内容十分重要,对此几乎没有任何一位哲学家会否认。艾耶尔说:“哲学家没有权利轻视关于常识的信念。如果他轻视常识的信念,这只表明他对于他所进行的探究的真实目的毫无所知。”[①] 他的这段话代表了哲学家们对常识的一个一般看法,即不论常识具有何种真理性,它作为人类普遍知识的组成部分,无疑具有哲学的价值,它的内容以及它的知识形式本身都可以成为哲学研究的恰当对象。实际上,从哲学思想从低级向高级的发展看,常识为哲学研究提供了 最 直接、最原始的思想材料,人最初的哲学研究和兴趣正是从考察朴素的常识信念(包括在原始神话中表 现 出的信念)开始的;不论如何抽象的哲学命题或思辨都可以直接或间接地还原到常识信念的范围内,或 者 是以常识为基础的。杜威在将常识与科学相比较时也表达了相似的思想。他认为,科学知识与常识的差别就如同科学家所研究的 H2O的水与人们日常所说的饮用水、洗涤水的差别一样,它们是同一种东西,只是被置于不同的位置和从不同的角度来考虑。由于科学研究是从已取得的知识成果上起步的,所以它显得十分深奥和抽象,好象远离了它原始关注的东西,这一现象掩盖了科学与常识所处理的是同一材料的事实。常识是科学的基础,如果科学处理的材料不能追溯到常识 ,科学就无所事事,哲学也只能是无聊的思辨。[②] 总之,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哲学就是对常识信念的辨析、追 问、思考和理论化。
虽然哲学家们一般不否认常识所涉及的问题是重要的,但在如何对待常识的问题上,他们的态度却不一样。这些态度 主 要有三种:
一种认为,由于常识与人类生活的基本信念相关,而且具有直接性、明晰性和普遍性的特征,所以在哲学中可以将它们看作可靠而必要的理论“预设”,赋予它们以哲学基本原则的地位,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建立系统的理论体系。而这样做的一个主要目的是为了反对怀疑主义。英国古典经验主义、以黎德为首的苏格兰常识哲学以及现代的某些科学哲学和素朴实在论派别等都在不同程度上是这种态度的代表。
另一种态度则相反,它认为常识信念固然是重要的,但只是在日常生活的意义上,而不是在哲学思辨的意义上,因为常识 不能满足哲学理论化的要求。哲学作为“智慧之学”,它的本性在于对一切事物的“刨根问底”的研究,在于发现事物的本质和logos。一切哲学理论得以成立的基本条件是它必须对它所提供的知识或信念作出恰当的证明和解释,诚如西方哲学关于知识的传统定义所言 :“知识是被证明为恰当的真信念。”而所有这些都是常识做不到的,它的本性决定了它排斥一切证据和证明,它不具备哲 学理论所必不可少的严密性、深刻性和系统性。因此,将常识作为理论“预设”是肤浅的、靠不住的,它只能将哲学引入歧途。哲学家可以把常识 当作一种特定的精神现象进行研究,但无权将其作为哲学的根本依据,更不能停留在常识上止步不前。持这种观点的哲学家不在少数,布罗德 (C. D. Broad)的观点具有代表性,他认为常识的作用是渺小的,哲学的出发点是科学而不是常识 ,当科学与常识冲突时,常识必须让路。
对常识的第三种态度居于前两种态度之间。持这种态度的哲学家认为,常识并不是毫无根据的信念,它的恰当性可以 从 它对人类生活的普适性和共同性中得到某种程度的确证,因此它具有作为真知识的基本特征。虽然常识的通俗化、非哲理化也是不争的事实,但这不能 成为 完全抛弃常识的理由。哲学应当在对常识进行修正、批判和思辨论证的基础上接受常识,将它作为哲学的原则。这种态度我们可以 称之为 “批判的常识主义”。
在以上三种态度中,第一种和第三种有比较密切的联系,因为它们在肯定常识的有效性方面是一致的,或者说,它们的区别只在 于对常识诉诸的不同程度、范围和方式。出于本文的目的,下面分别对这两种态度在西方哲学中的表现进行分析,探讨它们的理论意义,其中第一种态度将主要以英国古典经验主义和黎德哲学为例。
二 经验主义与常识
在古代,当哲学从对常识和神话的思辨中诞生出来,就一直在抽象思维的道路上前行,没有回顾它的常识源头,或为它带来理论的荣誉。于是,在古代哲学百家争鸣的历史中,我们几乎看不到常识哲学的影子。虽然在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对话”著作中经常出现近乎于常识 的“通俗”看法,但也只是作为“辨证”思维的对立面和反衬。亚里士多德关于常识的论述主要出现在两个场合,一是如前面所说将它看作肉体感觉的“统合”,另一是将它看作伦理学中人们的“共同意见”。不论在哪个场合,他的论述都是很局限的。在中世纪,哲学成为神学的“婢女”,常识也不能逃脱 同 样的命运。唯一的不同在于,常识作为普通人的生活经验为宗教的“神迹”证明提供了条件,因为所谓的“神迹”恰恰是对日常生活经验的“违反”或 “超 越”,只有常识的“普通”和“卑俗”才能证明“神迹”的超然和神圣。在西方哲学史上,真正把常识当作哲学的基本原则,使之具有了哲 学基础 地位的,是英国近代的古典经验主义。
经验主义是英国近代哲学的主流,虽然它的开端可以从F.培根算起,但 它的真正创始人是洛克,因为正是他提出了系统的经验主义认识论纲领。洛克的经验主义有一个本体论的“预设”,即坚信外部世界、自我和自然因果性等的存在,这是他的常识信念。不论他怎样从经验出发探讨知识的本性,他的观点都没有超出这一“预设”的界限。在他那里,这个“预设”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抵御自笛卡尔以来流行的怀疑主义。当洛克深入研究经验,有可能推出怀疑主义结论的时候,他总是毫不犹豫地站到常识一边,反对怀疑主义。比如,根据经验主义的原则,我们的一切知识都来自于经验,而经验是表象的,它不是外部世界的真正实在,这就意味着我们并没有外部世界的确切知识,因此也不能断言外部世界的存在。如果按照这一逻辑推理,洛克就应当同他的后继者巴克莱一样拒绝承认外部世界存在的命题,或像休谟一样对这一信念的证据提出质疑。可是,他没有这样做。当理论的逻辑引导他与常识对立的时候,他放弃了理论,坚持了常识:他深信作为感觉的原因的外部世界的存在,深信它至少与感觉有某种程度的相像,他从不深究这一信念有何恰当的根据。正因此,罗素批评洛克说,一当进一步的推理有可能得出与常识 相悖的 “怪结论”的时候,他就会婉转避开而诉诸常识。
物质世界的存在是常识信念的主要部分,巴克莱对物质世界的反对似乎使他与常识无缘,而事实上恰恰相反,他是英 国 经验论者中最明确表示要诉诸常识的人:他要求尊重普通人的观点,“将人们唤回到常识”。[③] 不过,巴克莱对常识的理解多了一层思辨的意味,他认为常识所说的外界事物与哲学上所说的“观念”是一回事,两者的等同是通过“存在就是被感知”的哲学分析才看清楚的。他在一段著名的话中说,如果你认为“吃观念、喝观念、穿观念”的提法是不能接受的,你可以按照“通常的习惯”用“事物”一词来代替“观念”,但是这不能改变“事物是感觉的集合”的根本原理。[④] 也就是说,根据他的解读,常识的说法实际上与他的感觉论是等价的,他所谓的“回到常识”就是回到他的非物质主义 的 感觉论。
休谟在洛克、巴克莱的基础上将经验主义发展到它的逻辑结局一一怀疑主义。不过,他所怀疑的不是关于外部世界的存在等常识 信念,而是哲学为这些信念所提供的证据。他认为,经验和理性的证据都不能为这些信念的恰当性辩护,因此怀疑主义不可避免。可是,怀疑主义可以摧毁对常 识信念的确证,却不能摧毁常识信念本身,因为这些信念根植于人的本性之中,是人的不可抗拒的“自然倾向”,它使人能够自信地面对人生、享受生活。正是这些信念挽救了经验主义哲学,使它不致陷入皮浪式的“绝对的”怀疑主义。因此他说:“一位只打算比较优美动人地描述人类常识的哲学家,即 使 他偶然陷入错误,也不会继续错下去;他会重新诉诸于常识和心灵自然而然的情感,返回到正确的道路上来,使自己免于任何危险的情境。”[⑤] 这也是他将自己的怀疑主义称作“温和的怀疑主义”的原因之一。
总之,对于英国经验主义者来说,常识信念是自明的真理,是他们的体系不可逾越的界限。维护常识,坚持理论与常识的一致性是反对或削弱怀疑主义的有效途径。英国经验主义与常识的密切关系可以从学理上得到说明。因为对于常识,不论是它的形成 还是它的验证,都不能离开经验,如果没有人类的日常生活经验,任何常识都是不可能的。这一点与一切知识都来自于经验的经验主义原则完全一致。不 论 经验主义者是否明确将这一点表述出来,他们都不能不承认,常识是与经验相通的,休谟试图通过对经验心理的描述来说明常识信念的形成,正是遵循了这一思想进路。然而,虽然经验具有意识的直接性,但它不具有表象客观实在的直接性,如罗素所说,我们关于客观实在的知识是由经验“推理”出来的,而不是由经验直接表现出来的。当经验主义者越来越追求经验的纯粹和彻底性的时候,他们同时也就将经验孤立起来,使它越来越远离了形而上学的“根”,越来越成为虚幻的、没有基础的东西。于是,为了给经验提供根基,经验主义者很自然地将常识作为他们的学说的基础,因为只有普遍的、直接的、自明的 常识 才能既满足作为哲学基本原则的需要,同时又保持与经验不可分割的联系。在常识那里,经验主义者找到了他们梦寐以求的能够保证经验哲学确实性的东西。如果说唯理主义的知识大厦是建立在自明的先天概念和理性直觉的基础上的,那么,经验主义的知识体系就是以常识信念为前提的,它们 具有与唯理 主义的先天概念和理性知觉相比毫不逊色的权威性。如果没有常识信念所确定的原则基础和形而上学框架,经验主义每前进一步都是很困难 的。
英国经验主义者对常识的信赖在苏格兰哲学家黎德那里被推向极致。黎德之前的经验主义者将常识看作是确定无疑的 真 理,是他们的信念底线,他们所设想的是如何在常识的范围内说明知识的可能性,而没有、或认为没有必要关注常识本身的理论价值。但当他 们这 样做时,却如休谟哲学所表明的那样,恰恰导致了与常识相悖的怀疑主义。经验主义的这一结果促使黎德重新考虑常识的地位。他认为,在 哲学研 究中,常识不应当只在“幕后”或“潜在地”起作用,而应当是贯穿于研究过程始终的指导原则,成为一切理论的真正起点和归宿。于是,黎德致 力于将 常识脱俗、提升、确定为哲学的根本原则,他的目的就是用常识来挽救经验主义,使之避免怀疑主义的厄运。他借鉴了唯理主义者首先确 定自明的 第一原则,然后推出全部体系的方法,将常识当作哲学的自明真理。在他看来,一切哲学原理只有建立在常识原则的基础上才是正确 的。在他列举 的常识原则中,既包括关于外部世界存在和普遍因果性方面的形而上学命题,也包括数学、逻辑、语法、道德、审美等各方面的公理。他所创立的苏格兰常识哲学奠定了他在西方哲学史上的地位。
黎德的常识哲学对后来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并形成了以他为首的“苏格兰常识学派”。在法、德、意大利和比利时等国也有他的追随者。不过,总的来说,他的哲学的影响没能持续很久,这主要由于它本身的缺陷所致:它排斥思辨和深刻,因而也就失去了哲学活的生命力。康德曾不无道理地批评黎德等常识哲学家们说,他们“本来应该深入到理性的性质里边去钻研,因为理性之所司就在于纯思维;然而这对他们来说是不相宜的。他们妄自尊大,不去做任何考察研究,竟发明了一个更为省事的办法,即向良知求教……用这种办法,最浅薄的大言不惭之徒保险能同最深刻的思想进行挑战,并且还能招架一番。不过,人们只要稍微做一点考察研究,就不会去找这个窍门。”[⑥] 尽管黎德的哲学有这样那样的缺陷,但他把常识作为根本原则的做法仍然有深 远的哲学意义,尤其受到注重素朴经验的实在论和经 验论派别的欢迎。即使像约翰• 塞尔(John Searle)那样重要的当代分析哲学家也主张将外部世界的存在等常 识信念作为哲学的“预设前提”,尽管他反对将 这些信念称作常识,而借用计算机用语,将其称作“默认之见”(default positions)。
三 批判的常识主义
完全排斥常识是不可取的,如黎德那样将常识抬高到“独断”的地位也有明显的缺陷,于是一种折衷的办法,即“批 判 地”接受常识就成为一种选择。对这种选择,我们用“批判的常识主义”来称谓,它所指的不是某一种确定的、单一的理论或方法,而是指对 待 常识的一种态度或倾向,表现为对常识的修正的、思辨的、非独断的理解和处理,它可以有各种不同的表现方式。
康德是对常识持批判借鉴态度的人。虽然他不同意黎德那样将常识当作理性批判的前提,或用常识代替思辨,认为那样就 等 于根本排斥了理性批判的可能性,但他不反对常识概念的思辨运用。也就是说,在他看来,常识不是与批判哲学格格不入的,而是可以在其中 取得 恰当的地位。康德对常识的诉诸最明显地表现在《判断力批判》的“美的分析”和“纯审美判断演绎”等有关章节中。他认为审美判断是趣味判断,它与认知判断和道德判断不同,它既不像前者那样依赖于知性的自然“概念”,也不像后者那样建立在理性先天确定的“自由”的基础上。趣味判断是对一对象的愉快与否的感觉判断,而这种愉快与否的“感觉”必须对一切人是共同的,否则趣味判断就不能获得普遍的有效性和必然性。也就是说,当一个人说某对象是美的时候,他的判断必须是一切人普遍同意的,这个对象才能被称为美的。或换言之,趣味判断是由单一主体所作出的但同时为一切主体所同意的判断,并在这个意义上使主观判断获得“客观”的效准。这一原理的关键之点在于为这种普遍同意找到先天必然的根据,这是满足趣味判断先天综合要求的最重要的主观条件。在此,康德求助于常识,他认为要使普遍有效的趣味判断成为可能,必须“预先假定”(presupposition)一个对一切主体都共同的“常识 ”,借助 常识这一“理想标准”,就可以使与这一标准一致的判断成为“对每个人的规则”,从而得到一切人的同意。康德这里所用的“常识 ”一词也是 common sense(德文Gemeinsinn)。他强调使用这一词着眼于它的两个含义,一是它的“共同性”(common),因为只有当常识是人人共同 享有的,才能保证 任何人对审美判断“无异议”;二是它的“感受性”,由此它使审美判断与知性判断和道德判断相区别。常识的“感受性”是由sense规 定的。黎德将 sense 主要看成是一种与存在和认知相关的理智判断(尽管它是先天直觉的),而康德则明确排除了sense 的理智含义。他说:“我坚持认为趣味可以更合 法地被称作 ‘常识’而非健全的理智,而且,如果我们确实打算用sense 一词来表示完全由反省对心灵所产生的效果,哪怕我们因而用sense来指愉快的感受,那么,审美判断力也应被称作一种共同享有的sense,而非理智的sense。”[⑦] 康德对sense的这一规定限制了“常识”的使用范围,从而与黎德的“泛常识主义”划清了界限,也与英国古典经验主 义 者在形而上学和认识论意义上的常识概念划清了界限,但他仍然保留了常识判断的普遍性和直接性特征,而且同黎德等人一样,至少在审美判 断的 范围内,将常识当作一个必不可少的“预设”。
在现代西方哲学中,对常识原则的批判性阐释和运用一直没有间断过。比如,实用主义的理论先驱皮尔士(C. S. Pierce) 和英国哲学家斯托特(G. F. Stout)都倾向于黎德式的常识信念,但他们并不认为这些信念是一劳永逸、恒古不变的,而是认为它们可以随着人类的进步和进 化而发生变化,因此主张用发展和修正的眼光来看待常识、信赖常识。
在各种批判的常识观点中,最著名而且影响最大的,无疑是英国分析哲学家摩尔(G. E. Moore)的观点,尤其他在 “捍卫常识”(A Defence of Common Sense, 1925)和“外部世界的证明”(Proof of an External World, 1939)等文中赋 予常识 以完全现代的意义,使常识一度成为热门的哲学话题。
摩尔的论述虽然繁复, 但其基本观点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 面是对基本常 识信念的肯定,在这一点上他是坚定的常识主义者;另一方面是他对常识信念的证明。他的证明是高度分析性的,既包括逻辑分析,也包括语言分析,而后者构成了他的日常语言哲学的早期观点。在对摩尔的评价中,人们乐于强调他的证明的方面,而忽视他的常识立场的方面。 实际上,对于 全面理解他的常识观点来说,这两个方面是不应分开的。因为如果只考虑他的常识立场,就会把他的证明理解成仅仅为了确立传统的常识 信念; 而如果只考虑他的证明,又很容易将他仅仅看作一个分析哲学家,甚至以为他提出常识观点并不是很认真的,只是为了说明日常语言分析 (常识正是用日常语言来表述的)的原理和重要性。而 如果将两个方面结 合起来看(如他的实际论述所表明的那样), 我们就可以发现, 恰恰他对常识信念的“证明”(捍卫) 使他没 有简单回到黎德或英国古典经验主义的直觉或本能的立场上,而是使常识有了现代分析哲学的意味。也正因此,我们可以恰当地称 他为“批判的常识 主义者”。
摩尔所坚持的常识信念是在形而上学和认识论意义上的最根本信念。在“捍卫常识”一文中,他列举了一系列常识 命题,他亦称之为truisms(自明之理)。比如,“现在存在着一个活的人类身体,即我的身体”;“这个身体是在过去某时出生,而后继续存在”;“自从出生后,这个身体就一直与地球表面接触,或离地球表面不远”;“它出生以后的每时每刻,亦有其他许多有三维形状和大小的东西存在着,与我的身体处在不同的距离上”;“还常有一些此类的东西与我的身体接触着(比如现在我右手握的笔,身上穿的衣服)”;“这些东西构成了我的身体环境的一部分,自从我的身体诞生以来的每时每刻,这些东西中就有许多是他人的活的身体,这每一个身体都与我的身体一样,在某时出生,出生后继续存在了一段时间,其生命在出生后的每一刻都与地球表面接触或相距不远”;“这些身体中有许多已经死了而不再存在”;而“地球在我的身体出生前也已存在了许多年”;“许多人体每时每刻一直生活在地球上很多年”;“这些人体中许多在我的身体出生前已经死了而不再存在”;“我是一个人,在我出生后的不同时间,我有许多不同种类的经验”,而 “其他人也与我相似有各种不同的经验”,等等。[⑧]摩尔认为,这些命题(表述)是我们“确知为真的”,它们的意义就是我们“通常”所理 解 的那样,没有任何含糊和不明。
如果摩尔只以他所确定的常识真理为满足,那么,他的观点在原则上没有超过黎德,仍然是一种“独断”。而重要的是,摩尔没有至此止 步, 他试图对这些常识信念(命题)提供证明,正是这些证明使他成为一个分析哲学家,而不是黎德式的常识论者。
摩尔的证明十分著名,主要有两个。一个出现在“外部世界的证明”一文中。他说,他可以证明外物比如两只手的存在,于是,他举起一只手做了一个动作说:“这是一只手”;然后他又举起另一只手做了一个动作说:“这是另一只手”。他认为这个证明可以满足作为恰当证明的三个条件:第一,“前提与结论确实不同”。因为结论是“两只手现在存在”,而前提是“我向你展示两只手,做某种姿势,并且说:‘这是一只手,这是另一只手’”,前提比结论具体得多,两者显然是不同的;第二,“前提是我当下所知的事实”。如果说我不知道我展示两只手,做某种姿势,并断言这是两只手,那是十分荒谬的;第三, “结论确实是从前提推出来的。”因为如果“现在这里有一只手,那里有另一只手”,那么显然可以推出“现在存在两只手。”摩尔断言他的证明是“完全严格的,而且也许不可能找出任何比这更好或更严格的证明”。[⑨]
摩尔的另一个证明出现在“捍卫常识”一文中,它是用来反驳对常识的反对意见的。这个证明很复杂,大意是:当一位哲学家断言他不理解常识命题的意义时,他是自相矛盾的。他实际上是把“理解常识命题的意义”与“对命题的意义给出正确的分析”混淆了。要做到后者是困难的,但这决不意味着他做不到前者。如果他做不到前者,他甚至根本提不出如何对常识命题进行分析的问题。因 此, 当一位哲学家用到常识命题时,他就是在它的“通常”意义上使用的,我们依此理解他的意思。于是,当一位哲学家否认一个常识命题说: “我们不知道其他人的存在”时,他实际上已经“暗指”(allude)了作为其他人的“我们”的存在;也就是说,在他的陈述中已经表明他理解并持有“其他人存在”的常 识信念。
摩尔的上述证明主要依赖于经验的逻辑分析和日常语言分析。尽管他的证明受到多方面的反驳,但他在常识研究中引入分析的方法,不论对 于 后来日常语言哲学的发展还是对于常识哲学的现代诠释,都有重要意义。
总之,在现代西方哲学的发展中,常识概念占有特定的重要地位,并且一直得到哲学家们的关注。因此,加强对常识概念的研究是 我 们对西方哲学研究中不应忽视的方面。
参考文献:
[1] 艾耶尔:《语言、逻辑与真理》,尹大贻 译,上海∶上海译文 出版社,1981。
[2] 杜威和本特利:《认知与所知》,比肯出版 社, 1949。
[3] 《乔治·巴克莱哲学著作集 》, M. R. 艾耶尔编,坎贝尔出版公司,1975。
[4] 休谟∶《人类理智研究道德原理研究》,周晓亮译,沈阳∶沈阳出版社, 2001。
[5] 康德∶《任何一种能够作为科学出现的未来形而上学导 论》,庞景仁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2。
[6] 康德∶《判断力批判》,Hackett出版公司, 英文版,1987。
[7] 摩尔:《G. E. 摩尔文选》,Routledge, 1993。
常识告诉我们,万事皆有因果。人类社会的伟大之处在于追本溯源,积极主动地探寻究竟。这个过程,按照常识,可以称之为“推理”。对应的英文单词是reasoning。
秋菊打官司时有个独特的诉求:“给俺个说法!”大意就是:“村长踢伤了我丈夫,(俺要知道,俺有权知道)这究竟对不对?村长究竟该承担什么后果?”
这个女人的问题不寻常,无论从抽象法治层面,还是具体法治层面,都不容易回答。
就具体法治(justice through case by case)来说,法官对事物的是非曲直的裁判具有终极价值,因为它必定影响系争事物的命运,根据社会契约的安排,仅仅只是法官才有资格来裁判人间的是非曲直。那么,怎样的裁判才能让秋菊们止于纷争?答案是:通过程序正义来逼近实质(结果)正义。所以,正当程序是充分必要条件,舍此别无任何其他正义可言,即便有时候单从结果看似乎不赖。东方智慧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预期的结果虽然很好但也需要通过正当的道途,这样才能达致天下无贼净空万里的境界。而西谚谓之 “毒树之果”的故事,恰似不断的警醒:过程不正当,结果必不正当。
如何保障法官的裁判的正当性?答案是:以理服人。也就是尽可能充分地、公开地再现legal reasoning的细节,只有经受住最严苛的质疑的裁判,才是正当的裁判。很多时候,法律业者最重要的工作就是找出使人信服的“万一”的理由。而 reasoning一词,也完全可以解释成“推导裁判结论的众多理由”,这不正是秋菊想要、而且应该让她得到的吗?
这样,彷佛水到渠成,法治的意义就彰显了:凡对是非曲直的裁决,都要客观公正地给出充分的理由。2003年的《南方周末》报社之于新闻记者翟明磊,因为涉及翟明磊的工作考核评判,因此也成了一桩是非曲直的公案。可游戏规则不如我们想象的那样地依循常识。那时的《南方周末》一方面对翟明磊粗暴生猛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另一方面却谄富献媚“擅自”登报向某公司道歉(而不是责成翟明磊本人出面),全然抛却文责自负的基本常识,更丧失了新闻媒体应有的客观公正的灵魂。对于翟明磊,报纸编委会不仅没能做到以德服人,连起码的以理服人也不讲究了。要是能够用人格术语来形容报纸编辑委员会的话,差不多可以用上“品格低劣”的评语。翟明磊被迫客串唐吉诃德,成了 “为新闻而来,为新闻而去”的当代骑士,这景象并不值得称道,更不应轮番重复。不幸的是,程益中又浮现在我们眼前。记者程益中跟记者翟明磊的区别仅仅只是:翟明磊前仆,程益中后继而又甚之,以牢狱之苦来为“常识”殉道;他们都是“常识”的牺牲品。
翟明磊:《辞职信》及附记
程益中:《在恐怖和谎言中坚持常识》
以下是翟明磊2003年的辞职信和附记:
《南方周末》记者翟明磊的辞职信
翟明磊
辞职信南方周末编委会:
谨辞去南方周末记者一职。近三年来,我没有利用南方周末四字赚取一分钱私利,也未将周末当做晋职升官的基石。我为新闻而来,为新闻而去。
翟明磊
2003年8月17日
附:我辞职理由如下。
一
上星期三(8月13日),我经过艰难采访完稿的《明孝陵保卫战》在新闻部同仁努力下,撤下一个广告版安排上稿,编排完毕。4时许,张东明总编告知新闻部同仁,这稿子撤下,理由是1,此稿批评了南京市政府。2文中写了明清民国三代对明孝陵的严格保护,有今昔比较的效果。此稿因此被枪毙。同仁表示惊讶与气愤。
我对此事的看法是:我尊重张东明总编枪毙稿子的权利。但报社毕竟不是衙门,不是唯官是大,上面做什么,下面无条件服从。枪毙稿件需要充分的理由。
此稿相同的题材已在南京北京多家媒体上发表,均批评了南京市政府。应该说此稿风险并不大。
宁愿得罪记者,也不愿得罪政府,而且在当地政府完全没有施加压力情况下枪毙稿件。我个人在周末是第一次碰到,在我七年记者生涯中也是第一次碰到。这种随意枪毙稿件的做法,我认为失去了周末的风骨,也超过我的忍耐底线。我必须为自己稿件发表权提出抗议。
这种枪毙属丑闻,否定了记者劳动,也否定了两位七十岁专家在南京最酷热的天气中在野外的劳动,更影响了周末在南京记者群中的信用。历来只听说周末领导顶住压力,努力发稿,未闻领导主动因稿件批评了政府而撤下。
在实际采访中周末之所以有如此大的影响力是周末领导能顶压力,地方记者愿意将料供给周末,这一基础如不存在,周末名存实亡。
联系到周末同仁多次被随意枪毙稿件,并发生了领导主动将批评深发展的稿件交给深圳市政府审查的蠢事。我认为张东明先生始终没有完成一个新闻检查官向报纸总编的转化。
我对他的考察期已经结束。一句话概括之:卿本佳人,奈何做贼?
他是一位好的新闻检查官,却不是一位合格的总编。特别不配做南方周末的主编。
我不赞成周末冒进做无谓的牺牲。在目前情况下尤其需要策略。但我不同意周末应当苟活。这样活着,最后是死路一条,而且死也无人为你悲哀。
回到此稿,第二条理由更是莫明其妙,我之所以写明清民国三代的保护是为了说明明孝陵为何会保存完整的格局至今,文中同时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历来对明孝陵有国家法规严格保护。不知杯弓蛇影的依据何在?
在南方周末,我是写批评报道较多的记者。
批评报道意义何在?绝不是为了批评而批评,或是为了和政府对着干,也绝非满足记者的个人成就感或市场需求。
打个比方,新闻工作者是大海航船高桅上的观察员,他如实地发布警告,而这警告只是他观察的产物,如果观察员因为船长说过:“这一航线不可能有冰山。”而明明冰山在前而不报告。最后必然是船毁人亡。因此报纸有依据事实批评的特权。
再打个比方,新闻纸是人体四肢的末端神经,如实传递痛酸麻等感觉,没有人在内心或头脑中喜欢痛的感受,但如果人体的末端神经将痛感当快感,人可能因不知危险(感觉不到刀砍火烧摔倒的疼痛)进入险情。记者只是神经细胞,只能是根据外界实情写作,而无法顾及大脑所思。
这是批评报道的价值。这是我坚守自己职责的动力。
在萨斯事件中我们的教训还不惨痛吗?我们因为新闻禁令,不报疫情,天下太平的结果就是瘟疫。
在南京记者被打事件的报道中,我与刘建平已证实殴打者中有省教育厅管理中心主任,从而突破了这只是保安打人事件的界限,但文章发表时,绝大部分独家的细节被删,保留了保安的说法。使文章与教育厅公安局公文精神保持一致。
我厌恶在这种框架内的假新闻。
二
上周末,我接到以南方周末办公室名义发出的通知,现公布如下:
通知
翟明磊同志:
你今年上半年的业绩考核情况为:3月和5月考核为“E”,2月和6月的考核空白。按规定应予解聘,编委会经慎重研究,考虑到6月份的客观因素,作出如下处理:留用3个月,以观后效。
特此通知。
南方周末办公室
2003年8月12日
我接到此信感到心寒,也感到了周末已不再是一个有人性味的企业。“以观后效”一词不知是何意,做为聘用者与单位,地位应当是平等的。有何资格用这些威胁的口气?更荒唐的是我并不符合考核标准的处罚标准。(后来解释是搞错了)
之所以对此信感到心寒,应当指出这四个月我在采访中的感受是特殊的。
四月份,我冒着生命危险独家采访了上海首先确诊萨斯病人的两位医生。结果稿件中对上海深入真实报道部分被删。在这之后,我曾要求去病房采访,站长朱强出于对记者站集体健康的考虑,没有批准我的请求。在这一月,正常的采访因萨斯而全面停顿。影响了发稿。
在这之后,五月七日,我因为对三位元记者辞职报社未有反思,而停工抗议,这抗议是针对一年多来的管理,我从未说过“非暴力不合作”一词,因为正是对报社仍抱有很大希望,才有这样的行为,我理解这正是合作的态度。这损害了我自己利益,但我至今不悔。
6月份,我连夜完成周正毅案的独家报道,结果因为禁令下而未发稿,由于疏忽,我未将稿件上报,因此未算任务。(结果被财经时报抢了头筹,内容相同)。在这之后,我因为先前对拆迁律师郑恩宠的报道,而受到一些部门的干扰,经向记者站请示,朱强建议我尽量减少外出。我曾希望能离开上海采访,朱强认为 “最好不要离开上海。”因为新闻工作,在这个月我受到极大压力。
因此此月考核成为空白。
为了新闻我不顾家庭安危,妻子仍为我担惊受怕,这时前方记者最希望的是后方的支援与理解。没想到换来的是一张冷冰冰的通知,周末还有没有人味?
有关部门不考虑实情而简单粗暴地以数量责备因为采访承受普通人难以承受的压力的记者。完全不考虑三至四月周末大变动,非典,郑恩宠案对记者实际影响。完全不考虑,我曾为周末立下汗马功劳。我曾三个月连获A级,曾经一个月内连续三期,发表头版文章,2001年我获得周末唯一的南方周末评选的全国十大新闻报道《千里追踪希望工程假信》,2002年我获得年度报社最佳监督奖《谁夺我祖传石库门》,曾有一月我三篇稿件因不可抗因未能发表,我仍采访不止,这也可能创下周末记录。就在七月《西晋国宝天价之谜》引起海内外关注,是一篇真正能说有国际影响的稿件。就在1月29日,我发表了在全国引起轰动的《东南大学顾冠群论文剽窃案》,同样在上半年,我发表了全国影响的《卖淫女的清白之旅》,《一所慈善学校的苦涩实验》,《谁垄断了安全套》请指出今年上半年有哪几位元记者发表过同样数量真正有轰动影响的新闻。如能指出三位以上,我就表示服气。
我的《揭假MBA王惟尊的相关报道》,《上海交大有没有招生黑幕》,《汤山投毒案的48小时》,在业界自有公论。
在周末最困难的张君案后,我没有放弃周末,而是与杨海鹏温州实地采访23天写出《温州自费改革的悲喜》,朱总理报道之后,三位元主力记者流走,我呼吁周末自救自省。
我当然希望报社能以一个长期限观察一个记者。但是如果报社仍坚持“以观后效”的说法,我觉得这是对一个优秀记者荣誉与尊严的伤害。我无法接受。
我也明白真正的评价在读者在历史,但报社连基本的评价都混淆。这将失去基本的公正,这本身就不是光明磊落的行为。这是将记者看成永动机,不考虑各种客观因素对记者心理的影。并不顾实际新闻的质量而以数量做依据。不考虑一篇高质量新闻的劳动量可能是平庸稿件的数倍。(例如一篇拆迁稿件采访物件两百余人)且不论考核体系的优劣问题,这是违反了基本常识。
我锺爱南方周末记者的职位,我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但我无法在名誉受到如此污辱的情况下继续工作。
因为究其本质,我是一个新闻骑士。
附记:辞职信上交后
毛哲副主编打来电话,我问及,通知是怎么回事?因为按周末考核标准,无特殊原因连续三月E与连续四个月D.才可以解聘。我并不符合这一条件(4 月为B),为何说本应解聘?我惊奇得问:怎么会连基本标准也会搞错,毛解释:当时开会时,标准没有手边。我指出这是对记者不负责任。 这太荒唐了。我称 “是不是要把通知给其他记者看一下。”毛说“千万别这为做。”
数天后,我被朱强站长告知:总部打电话来,的确弄错了,通知会撤销。然而一周之后,我收到另一份通知:称上份通知没错,对标准不能穷尽的情况,解释权在报社。
看样子知错不改,死爱面子,已成为这个官僚机构的通病。我本自由人,与官人无缘共事,亦是常理。本来3月份周末变动,我的留下也是为坚持做事的阵地。既无法做事,去也。
三我于2002年3月21日曾发表出《宏村之痛》,此文历时两个星期,两位元记者连续采访,写出京黟公司与政府串通无偿拿下世界文化遗为宏村的三十年承包权,将门票收入98%占为已有仅将1%交给农民,造成当地农村的贫困,这个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不愿修缮古民居,造成世界文化遗为古民居倒塌。
京黟公司在黄山市起诉周末,按管辖地原则,对周末是非常不利的,要求索赔100万并致歉,经集团律师与我的努力,我们出示了大量采访证据,而对方出示的证据甚至证明了我方的观点,这样情况下,一审判五万,并致歉,二审判我方不用赔偿,需要致歉。地方保护主义导致新闻官司难打,这样的判决基本上证明了周末的无罪。
按周末传统,这样的判决,周末历来是拒绝登致歉启示。在刘秋海案中也是如此。
因此报社与我达成一致意见,拒绝刊登。
八月二十一日,我突然发现,在法制版上,悄悄(何谓悄悄就是没与我商量)登出一行启示,称为京黟公司(文章中批评物件)恢复名誉。这种行为充分显示了管理层的怯弱与虚伪。我认为周末保护记者,勇于激浊扬清的生态已发生变化。
我信守自己的承诺,报社一登致歉启示,我就辞职。
以上是我辞职的三个原因。
链接地址:鉴知堂
程益中获世界新闻自由奖答谢词
在恐怖和谎言中坚持常识
首先,我要衷心感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给我颁发2005年度吉列尔莫.卡诺. 伊萨萨世界新闻自由奖。感谢教科文组织执行局和2005年度世界新闻自由奖国际评判委员会。在风雨如晦、万马齐喑的时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这一义举,无疑是雪中送炭,对推动中国政治文明进步和人权状况改善意义重大。对于不能到达喀尔领奖,我感到非常遗憾和抱歉。感谢教科文组织执行局同意我委托世界报业协会领奖并宣读答谢词。
借此机会,我还要感谢世界报业协会,感谢记者无国界组织,感谢保护记者委员会,感谢悲愤而沉默的本国行业组织。感谢亚洲周刊和凤凰卫视,感谢华盛顿邮报和纽约时报,感谢美国之音和英国广播公司,感谢美联社和法新社。感谢邱立本先生,杨锦麟先生,何亮亮先生,安.库珀女士,卡维.崇基塔沃先生,比奇女士,布鲁塞尔先生。尤其要感谢正直又可爱的胡舒立女士及其领导的财经杂志:作为中国内地唯一按照独立公正原则报道“南方都市报案”的媒体,北京的财经杂志用底线书写了当今中国的新闻奇迹。
怀着无比崇敬的心情,我要感谢挺身而出、拍案而起的中共元老任仲夷先生和吴南生先生、林若先生、胡绩伟先生、杜导正先生、刘陶先生。感谢仗义执言、两肋插刀的中国法律界、知识界、传媒界和文化界知名人士:许志永先生、江平先生、茅于轼先生、刘晓波先生、贺卫方先生、陈兴良先生、顾则徐先生、萧瀚先生、胡星斗先生、季卫东先生、王健民先生、张星水先生、张思之先生、杨支柱先生、傅国涌先生、王小山先生、陈峰先生、王克勤先生、昝爱宗先生、胡小同先生、沈浩波先生、尹丽川女士、李健先生、赵岩先生、展江先生、樊崇义先生、许兰亭先生、储槐植先生、梁根林先生、曲新久先生、盛洪先生。你们也是受难者,同时更是拯救者。请大会原谅我这份冗长的致谢名单。实际上这个名单还更长,恕我不能继续逐一列明。
感谢欲哭无泪的亲朋好友和南方都市报、新京报及南方体育所有的同人!去年的这个时候,恐怖无所不在,谎言无所不在,你们坚强而微弱的呐喊所向披靡,吹倒了重重黑幕和巍巍高墙。我还必须感谢那些系铃之后又解铃的政客,如果没有你们的猖狂和愚蠢,我不会得到这个荣誉,而更大范围的冤案也必将以更煞有介事的方式继续下去——在一个法制不健全的社会,什么样的冤案都是办得成的,而且冤案总是显得郑重其事和格外完美。我更要感谢我的战友和难友喻华峰先生、李民英先生,你们的苦难是整个中国的耻辱。美国前总统肯尼迪1963年在柏林墙边的著名演讲中曾说:“自由是不可分割的,只要一人被奴役,所有的人都不自由。”亲爱的喻华峰先生、李民英先生,请你们分享这个时刻!无论在狱中还是狱外,我们其实都在受难,我们永远都是恶性制度的囚徒。对我来说,外面无非是一座更大的监狱,一个“没有天空的都市”。我现在拥有的小康生活,其实是一间丰衣足食的猪圈。
最后,我要特别感谢我的妻子陈君英女士!在黑云压城、大难临头之际,你的镇定、坚强和友善让人吃惊。当8岁的儿子问你:“我爸爸到哪里去了?”,当80岁的母亲问你:“我儿子哪里去了?”你微笑着说: “他出国考察了。那里很自由,是一个美丽世界。”在窃听和监视的鬼影每时每刻笼罩着我们的日常生活,在我被非法秘密拘捕关押的160个日日夜夜,在连续两次抄家的惨剧发生之后,在司法当局非法冻结了全家所有的生活资料之后,你还照常送儿子去上钢琴课。琴声悠扬,而物是人非,母亲来电说刚刚被噩梦惊醒,儿子却正陶醉在美丽世界。
美丽世界!是的,我们需要一个美丽世界。
猪圈不是美丽世界,哪怕是丰衣足食的猪圈。人不应生活在对人权、人道、人性和人味都充满敌意的境遇之中。人必须恢复对人类的认同。
用常识为武器,我们必将摧毁恐怖和谎言编织的梦魇。不要和常识作对。不要和良心作对。警惕卑鄙无耻的政客用真理的名义打击真相,以政治正确之名泻一己之愤谋一己之利。我们要分享各自的人生经验,分享人类文明的成果。
对于我们来说,当务之急是扩大公众知情权、提高政治能见度。这是中国新闻从业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无权势者的力量”。作为新闻从业人员,你有不说话的权力,但没有讲假话的权力。讲真话不是新闻从业人员的最高准则,而是底线。然而极其可悲,现在这是一条高压线。
所有的问题就是,我们在恐怖和谎言中迷失已久。恐怖无处不在,谎言无处不在——我们在自欺欺人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回望过去,我们一定会为这个疯狂和荒谬的岁月感到不可思议。如果对盛行的邪恶习以为常,那么我们就是迫害我们自己的同谋。北岛的诗说:“我们不是无辜的。早已和镜子中的历史,成为同谋。”
请我们从现在起就要对这样的局面感到可耻!
借此机会,我呼吁:让真话回到我们的生活,就像让大地回到我们的脚下!
哈维尔1975年在《给捷克总统暨共产党总书记胡萨克的公开信》中说过这样的话:“如果生命不能被永远消灭,则历史同样也不能被完全阻止。在惯性和假象的深层底下,一条秘密的小河仍在慢慢流淌,缓慢而不为人注意的在侵蚀这深层:这可能是一个很长的过程,但终有一天它会发生:那深层会开始断裂。”
——这也肯定会是我们的未来。
(2005年4月28日于中国广州)
[美]Charles Morris:美国哲学中的实用主义运动
美国哲学中的实用主义运动
The Pragmatic Movement in American Philosophy
〔美〕 C.莫里斯/文 孙 思/译
一、美国实用主义产生的历史背景
1.实用主义者默认的四大特征
使实用主义成为哲学呼声的历史背景中有四个主要的“默认的”特征,被实用主义者认可的这些特征有助于我们理解实用主义运动所具有的同一性。同时,其中某些特征在某些实用主义者身上体现得更为突出,这个事实有助于说明在这场运动中产生的不同观点。在这个意义上,美国实用主义运动内部的同一性和多样性都有其历史的根源。美国民族从什么时候开始,它的最具特征的哲学就从什么时候开始:多元的统一。
实用主义哲学发展的四个主要的背景是:
(1)19世纪中叶,科学和科学方法享有盛誉;
(2)在随后流行的哲学中经验主义有相当的实力;
(3)生物进化论被接受;
(4)美国民主理念被接受。
正是这四种影响的结合产生了这种哲学发展的不同方向。这四种因素对所有主要的实用主义者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科学方法的影响在C.皮尔斯哲学中最为明显,W.詹姆斯的哲学则深受哲学经验主义的影响,生物进化论的影响在G.米德哲学中最为突出,J.杜威的哲学则深深地打下了美国民主理想时期的烙印。
19世纪科学方法的胜利确实给人以深刻的印象。
实用主义的创始人皮尔斯受过化学专业的训练,他一生中很多时间是在做成功的受人尊敬的科学家的工作。所以,不难理解皮尔斯在《信念的确定》一文中,为什么在思考了约束人的信念的主要方法后,把科学方法看做优越的方法。他希望把这种方法扩展到哲学自身也是顺理成章的。正如我们将看到的,他的“实用主义准则”公式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奠定“科学哲学”的基础。正是基于这个准则,詹姆斯发展了实用主义观点。美国实用主义产生的一个重要背景就是科学方法受到极大地尊敬。
在科学享有崇高地位的同时,认为哲学有自己的(甚至是优越的)认识方式这一传统信念却在衰退。认为仅通过“纯粹理性”就能描绘宇宙终极本质的人已由于休谟和康德的工作而受到怀疑。他们分析的结果是在哲学中增强了经验主义的影响力:所有关于世界的推理应该从经验得到,但又反过来受到经验的“检验”,即受到能被观察的“经验”的检验。科学方法允许大胆地建立理论结构,而理论相对于经验材料必须是可证实的,所以,科学方法本身就是经验的。在这个意义上,所有的实用主义者都是经验主义者。只是詹姆斯更极端地强调了经验范畴,提出了一种“彻底的经验主义”的方法和“纯粹经验世界”的实在观。这种强调与詹姆斯是一位训练有素的生物学家并成为了心理学家这一事实完全一致,这两个领域的理论性成份比物理学少。这也与他极力赞同他的哲学先驱者、英国经验主义者休谟和J.S.穆勒是一致的。不过,詹姆斯的经验主义比英国的传统观点越来越多地具有生物学倾向。我们开始感觉到达尔文对哲学的影响。
接受生物进化论是影响美国实用主义哲学特征的主要因素之三。主要的实用主义者都接受这种观点:人类是在长期进化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生物。实用主义显然是一种后达尔文主义哲学。它的经验主义是专为生物学设计的经验主义:即“经验”逐步被解释为包括活生生的有机体及其他世界的概念。然而,由接受生物进化论而引起了一个重要的哲学问题:人类的心灵、人类的知识、人类的本性、人类的道德如何在进化论的立场中得到解释?这是实用主义者要解决的中心问题。米德对此问题作出了最为全面的处理,这成为实用主义运动的主要成就之一。
对人类心灵和本性的理论采用的理解形式需要介绍实用主义运动的第四个背景因素:美国的民主。年青的美国文化试图在宽容而又不屈从的环境中建立起来,作为年青文化的成员,美国的先锋者们觉得他们是在通过自己的思想和行动来创造一个新的美好的社会。他们或者他们的先驱者一直保持着欧洲犹太教-基督教成员强调个性的传统,他们自己关于新社会的思想仍然保持着这种伦理特色和理念模式。因此,一旦生物进化论被接受,美国人将偏向人的个性的进化论的解释,人的个性与人类自由和伦理责任是一致的。米德对人类心灵和本性的处理就属于这类解释,并且与杜威对美国民主的伦理解释是非常一致的。当米德写到,“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说,杜威是一位美国哲学家”时,就是指杜威对美国自由民主解释的伦理或理念方面。因为实用主义绝不是美国历史所有方面和全部意义的说明和证实。
2.实用主义、实践与行动
皮尔斯曾写到,他是经过对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的深思才产生了使用这个词的想法。康德一直用实用主义一词表示“与某种确定的人类目的的关系”。皮尔斯继续写道:“新理论最吸引人的特点是,它关于理性认知和理性目的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的认识;这个考虑决定了实用主义一词的偏好。”
皮尔斯喜欢用“实用主义”一词,而不喜欢用“实践主义”一词,因为他认为“实践”是“一个思想领域,在这个领域里,像皮尔斯那样的实验论者无法确定他脚下的基础是否坚实”。因此,对于皮尔斯而言,实用主义不涉及“实践”,甚至与 “实践”的所有类型无关,只是使知识(“理性认识”)与人类行动(“理性目的”)相联系的方式。
当然,皮尔斯所主张的实用主义与实践主义的区别不是在日常语言中形成的,通常的用法是把实用主义混同于实践主义(尤其在当今流行的政治著作中)。有趣的是,“实用主义”一词在实用主义者们的后期著作中使用得越来越少。詹姆斯甚至认为使用这个词是不幸的:“‘实用主义’一词具有行动的暗示,所以我必须承认选用它是不幸的。批评者们把我们的思想看做是专为工程师、医生、金融家和一般行动者提供的,他们只需要某种粗浅的、易懂的世界观,而没有时间或能力研究真正的哲学。这个词常用来描述一种轻视思想的美国特色的运动,它最适合于实际上不喜欢理论,而要求立即兑现的老百姓。”
当然,对于实用主义者来说,一个主要关心的问题是人类的行动。但这种关心不涉及 “运动”或“活动”本身,不涉及建立在人类生活之上的一切观念作用,也不涉及人类本性的全部理论。它主要关注的(尽管并不仅仅)是人类行为的一个方面:智力行为,即在意识作用下有意或有目的达到的行为。皮尔斯常称之为“自我控制的行为”或“由充分的思考所控制的”行为。他写到,这种理论最终还是称之为“实用主义”)是基于对所有成熟男女的自我控制现象的经验研究;看来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必须永远以此为基础。因为这对于实用主义所探究的那些有意行动的概念来说是各种符号的理性涵义;有意行动就是自我控制的行动。
实用主义者关注的中心就是思考着的人,人的理性活动。这种强调显然与实用主义发展的历史背景一致:科学方法受到理性活动的欢迎,理性活动描述了观察资料,进化论方向偏重于研究与自然状态中的行为问题相关的理性,快速发展的美国将赞同的一种观点是:人是运用理智指引他们未来行动的。
关注人的理性的、有目的的行为这一点,可以证明实用主义运动的许多其他的特征。它使我们理解了这种符号理论为什么主要强调那类发生在思考探究中的符号。它有助于解释人们为什么发现人类行为中那些并不复杂的非理性甚至反理性思考的因素,什么东西对理性行为的扩展提供了如此强的人格的和社会的障碍。它甚至阐明了某些实用主义者自己的评价,因为对那类偏爱年青的美国文化的“普罗米修斯”或“先驱者”给以如此高的评价,会导致对另一类人否定的、过低的评价,这是价值定位。
当然,哲学并非万能,我们不能指望人类本性的全部理论仅仅来自哲学。理性的、有目的的行为至少是人类行为特殊的、重要的部分,尽管不是人类行为的全部。实用主义把行为作为分析和建构的中心,这在现代哲学中是独具特色的。
3.把实用主义理解为一种哲学
实用主义者首先考虑的是作为智慧扮演者的人。但是人类扮演者作为活动的部分,有时需要对他自身和他活动的那个世界做全面的理解,实用主义者就是试图提供这种理解的哲学家。
自从休谟和康德对哲学是认识“实在”的惟一的“形而上学”方法提出质疑以来,哲学的本质和目的就一直是激烈争论的主题。至今对这个问题也没有一个公认的答案。有些人接受传统观点;有些人把哲学等同于逻辑;有些人则把哲学看做科学分析;有些人把哲学想象为最一般的道德探究;有些人竟把哲学限制为一般的现象学描述;还有人把哲学看成是分析日常语言中关键词的意义;有人甚至认为“哲学”一词不再有任何可辩护的意义。
甚至在实用主义者之间对哲学的本质和任务的看法也不尽相同。但如果我们把他们的理论看做一个整体,那么我们会发现,这些理论已经表达在逻辑、知识的本质、科学的解释、艺术、道德、宗教、宇宙的本质之中了。就这个问题研究的目的而言,为了包括这样一系列的资料,如果我们应该把实用主义运动看做一种哲学的话,那么我们必须使用宽泛的哲学概念。
我们将追随一种斯多葛学派的古老传统:一个充分发展的哲学包括研究方法的思考(方法论,包括意义理论),诸如伦理和美学价值(价值论)之类的价值本质的教条,以及人与世界的图像(宇宙论)。
二、语用符号学
1.实用主义的辨识问题
实用主义最初不是作为一种完整的哲学提出来的,只是作为一种“如何使我们的思想清晰”的方法提出的。其中“意义”的本质是什么的问题是东西方传统哲学中一个古老而又永恒的问题,先前的哲学回答了这个问题。从历史上看,对这个问题的语用定位的特点是:
意义与行为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所以意义的本质仅仅通过行为的提示就能澄清。如果假设没有符号就没有意义(这并非永远是假设),如果“符号学”一词作为一般的符号研究的名称被接受,那么意义与行动(或行为)具有内在联系的观点将暗含着符号学本质上是作为行动(或行为)理论来发展的。行为符号学可能被看做实用主义的基础,实用主义是试图在此基础上来处理传统哲学问题的一种哲学。在此意义上,“实用主义”一词被赋予了某种精确性,即实用主义是建立在行为符号学基础之上的哲学。
然而,早期的美国实用主义者不是只在这个意义上表述实用主义的。他们也不是首先建立意义的行为理论,而后在此基础上发展哲学观点的。皮尔斯相信,即使从未听说过实用主义,他自己的哲学观点的发展(詹姆斯也同样)也不会有本质上的不同。显然,他把实用主义看做主要由他发展的哲学观点的支柱,这种观点大概先于他对实用主义的精确表述。
可情况并不那么简单,皮尔斯本人并没有明确地完整地表述“意义”的本质。必须有一个十分明确的“硬核”原则。但正如我们将看到的,这个原则被皮尔斯自己提出的不满足“硬核”公式的补充原则和限制条件包围着。皮尔斯坚决维护意义与行动有内在联系的观点——并声称所有实用主义者都会赞同他的这一观点,但全面而详细地阐述这种联系却不容易。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实用主义者要发展的是不加说明的行为导向的符号。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实用主义关于意义与行动联系的观点和实用主义的本质自身就存在着某些模糊性。皮尔斯对某些陈述的分析将表明这种情况。
近几十年语义学的发展清楚地表明,“意义”一词是如此模糊并且模棱两可,以致把它用作在符号结构中不加定义的初始词项来使用是不明智的。“意义”在各种使用中,(至少)包含了内涵、意谓和价值这些不同的用法。已经发展的语义学对于分析“意义”一词是必要的,但不是为语义学打下了坚实基础。
2.皮尔斯的符号学
皮尔斯是符号学史上的重要人物之一。他早期的文章已表明他对这个主题的兴趣。他的“实用主义准则”的表述是他长期研究符号学的后期产物。对于皮尔斯来说一个符号过程是一个复杂的中介过程。他的一般表述是:“一个符号或图像是人们表示某个方面的或某种势能的东西。某人说到它,它就是这个人头脑中产生的一个等价的符号,或许是一种更展开的符号,这种符号我称之为第一个符号的解释。符号表征某物,表征它所指的对象。”一个符号(在某些方面)表征了由被解释者的解释引出的对象。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特殊的表述未把符号限制为语言符号,未引入“意义”一词;解释被说成是“在头脑中的”;由于符号自身的解释被说成是一个符号,因而“符号”一词并未完全澄清,没有涉及行动或行为。总之,这个特殊的表述中没有实用主义或“实用主义准则”的成分。
我们不必把皮尔斯对符号学本身丰富的、详细的、广泛的发展看得特别重要,而不顾符号学与实用主义的联系。其中的某些复杂性可以通过皮尔斯区分三种不同的表达系统(性质符号、个体符号和法则符号)显示出来,它们也许是与对象相关的三种表达方式(如图像符号、索引符号或象征符号),也许是与对象相关的三种解释方式(如语言符号、实在符号或论证符号),三类解释(感情的、能量的或逻辑的)和两类对象(直接的和间接的)。
值得注意的是皮尔斯区分了符号学的三个分支:(1)纯(或推理的)语法——一般意义学说;(2)纯逻辑(或批判的逻辑)——把符号用于对象的一般恰当性学说;(3)纯修辞学(或推理的修辞、方法或探究的理论)——在科学思维中一种符号生成另一种符号的法则。
皮尔斯的符号学分支显然与中世纪把符号学分成语法、逻辑和修辞领域的分析是类似的。
皮尔斯的符号学在符号程序的学术研究的许多方面还很欠缺。他早期符号学的建构风格与他的实用主义一样简单,两部分都没有意义与行为内在联系的线索。
3.皮尔斯的“实用主义准则”
必须记住皮尔斯曾是一位训练有素的,有经验的物理学家。1878年他在有关澄清信念的主要方法的一篇文章(《信念的确定》)的分析中,给科学实验方法以很高的荣誉。当皮尔斯思考哲学的任务和哲学家应该使用的语言时,他采用了实验科学家的做法,认为使用语言就像使用一种模型。他这样说明实验家对意义的态度:“对于典型的实验论者,无论你给他什么论断,你将发现,或者他会把这个论断的意义理解为:如果给定的实验方案可能并且实际上实施了,那么一个特定的经验就将产生,或者他将把你所说的论断理解为毫无意义的东西。”事实上皮尔斯把这种立场纳入了“实用主义准则”。他用不同的方式表述了这个立场,下面是其中的三种表述。第一种是他最早的表述,尽管当时他并未给它贴上实用主义准则的标签。
“考虑实践的作用,我们假设我们观念中的对象会有什么结果,那么这些结果的概念就是我们关于对象的全部观念。”
“为了确定理性概念的意义,我们应该考虑实践的结果可能由真概念产生,这些结果的总和构成了概念的全部意义。”
“如果我们能精确地界定概念的肯定或否定能蕴含的所有可能的实验现象,我们将从中得到一个完整的概念定义,此外再没有更多的内容。”
皮尔斯对这段话的某些表述做了以下解释:“实践思考”(或“作用”)——“某行为方式一定导致某种经验”;“实验现象”——“一定的行动产生一定的实验结果的事实”。
因此皮尔斯是在更广泛的意义上使用着“实验”一词的,就像他使用“实践思考”一样广泛。“理性概念”的特点是:“关于客观事实的推论所依据的结构”。
简言之,实用主义准则的各种表述包含以下立场:理性概念包含行动和经验之间的这种内在联系:如果实施了某种行动,就必然得到某种经验结果。我们把这看做实用主义准则的“硬核”。
注意这个立场的某些特点是十分重要的:
(1)实用主义准则认为,它所处理的意义现象具有行动与经验之间的内在联系;
(2)这个立场不是个人主义的,即它不是关于特定个人的陈述;
(3)这一立场基于一般性,即所提及的是某类行为和某类经验,而不是个人行为或经验;
(4)从特征上看,不同的表述所涉及的都是“概念”而不是“符号”,所以,实用主义准则与符号学的关系并不明确。
在皮尔斯看来,实用主义实质上是在哲学中选择实用主义准则的方案,以便使哲学能获得经验科学的进步和积累的特点。他写到,如果这个方案被接受,那么:“在缺乏相反的特殊理由的情况下,如果任何假说能得到实验的证实,仅就能得到证实这一点而言,它就值得采纳。这大约就是实用主义的原则。”
可接受假说的标准问题是批判的逻辑(“纯逻辑”)部分的论题,皮尔斯称之为混合三段论,他把批判的逻辑看做符号学的分支。因此,尽管实用主义准则没有明确地用符号表述,但它显然是皮尔斯符号学的部分。
4.皮尔斯:解释的本质
如前所述,皮尔斯把符号的解释说成是产生于人的(“某个人”)“头脑中”的符号。在他生前未发表的晚期手稿中,皮尔斯回到了解释的本质问题,并努力消除包含在要求解释的定义符号中的循环论证,这些定义符号是符号解释者“头脑中”的符号。
在这篇文章中,他自鸣得意地确立了这样一种观点:逻辑解释(区别于情感解释和能量解释)“是所涉及的各种可能的解释的一般情况,例如,它可以涉及或可以与任何一种特定的描述相关”,在此基础上皮尔斯得出结论:“习惯是逻辑解释的本质”。他通过排除可能的选择来说明:“说逻辑解释是一个概念,这不是逻辑解释的本质表述。这种表述也适用于欲望和预期,就像相同解释的多种表述;因为除了与概念联系之外,其中任何一种联系都不是一般情况。”
他得出结论:仅仅习惯就能构成具有“理性目的”的符号的逻辑解释的一般性。因此他才会这样写道:“用语词能传达的最完整的概念描述就在于对产生概念习惯的描述。但是除了对已发生行为的描述,对条件和动机的具体说明外,如何能描述一种习惯呢?”当皮尔斯坚持“精神事实”常常是习惯的产物时说:这些习惯“本身完全是无意识的”。
这些观点不是皮尔斯思想中的新东西。1878年他在后来称为实用主义准则的讨论中就曾经说过“一件事情的意谓仅仅是它所涉及的习惯”;他还写道:“习惯不是有意识的喜爱;它是行为的一般规范,更简明地说,一种习惯是‘用一种固有的方式反应一种固有刺激物的倾向’。所以在某一确定场合,一个人或多或少都将善于用固有的一般方式去行动”。
而新颖之处是在已提到的皮尔斯的后一篇文章中,他按照习惯精确地表述了符号的逻辑解释。正如我们在其他地方所见,他已把实用主义准则定位在一般符号学内;在此他将把行为引入他的符号学的核心。这样他将试图根据一般符号学来“证明”基于行动的实用主义准则。
可见,皮尔斯后期的思想很有独特性,如果把这种特色贯彻到底,将导出相应的行为符号学:一个符号总将含有它所指称的人的行为倾向或意向。
5.皮尔斯观点的复杂性
1902年皮尔斯在引用了他1878年的实用主义准则的表述后进一步做了如下表述:“多年的检验证明,这个准则能有效地引导我们达到相当高的思维清晰度。作者将冒昧地提出,应该将准则彻底地付诸实践,一旦把准则付诸实践,通过回忆在准则指导下得到的实践事实的最终贡献,思想就能获得更高的清晰度,这样有助于促进具体理性的发展;所以概念的意义不是任何个别的反应,而是个别反应促进发展的方式。
这段总的内容是:就理性概念的意义而言,如果人们应用实用主义准则来弄清概念对“具体理性的发展”所起的作用,那么清晰度便会提高。然而,仔细推敲一下,这段话存在很大问题,而所有的问题都集中于“意义”一词的模糊性和模棱两可。
首先,这段话提出了实用主义准则中包含了“实践事实”的“最终贡献”问题——人们想知道这个问题的兴趣是否一直没转向符号(或概念或思想)的价值或符号的意义,而是转向对它们的意谓的解释。而在另一处,在讨论上帝存在的假说时,皮尔斯写到,对于实用主义来说,假说的“最终检验”“必须是它在人的生活行为之自我控制的发展中体现的价值”。这样一来,皮尔斯岂不是混淆了意谓与符号的意义吗?
其二,“具体理性”的解释含有皮尔斯全部形而上学和世界观的考虑。所以“意义”的测度似乎取决于哲学,而不取决于哲学语词的意义的评价标准。
其三,这种具有丰富涵义的“意义”是否超过和高于用实用主义准则描述的“意义”,或者说在没有实用主义准则意义上的“意义”的条件下,某些符号是否有助于确定的理性的发展,这是不完全清楚的。总之,一旦人们问及诸如“不可通约”和“原子”那样的数学符号和物理学符号是哪一类意义时,就有问题了。
最后,既然“确定的理性”被看做仅仅与“人的生活行为之自我控制的发展”相关,那么试图通过确切说明这种作用来澄清特定的意义是很难的。当然所有过去的哲学家可以在这个意义上认为他们的话语是有意义的。有人也许试图借助皮尔斯“自我控制”和“理性概念”的观点来否定这些看法,但那样一来问题就变得更复杂了,那些头头是地道论述皮尔斯观点的形而上学家和神学家遭到如此有力的抨击,以致 “含糊不清的谈话”不可能令人信服。
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皮尔斯不否认他早期实用主义准则的表述,但他没肯定其中包含的意义分析(它的强调是基于行为的可感觉的经验)是充分的陈述——甚至是与“理性目的”相关的符号。皮尔斯意识到这种情况必定是后来的事。但很难说:皮尔斯对未被表达在实用主义准则的“硬核”中的“意义”的各方面,都给予了清楚而又令人信服的表述。就这点而言,皮尔斯的符号学是不完善的。
然而,皮尔斯认为,至少相对于人而言,他那有些模糊的“意义”的增长仍然是关于行为背景的解释。因此皮尔斯一直坚持意义与行为之间具有内在联系的观点。正因为如此,M.汤普森在《皮尔斯的实用主义哲学》一书中才坚持认为可以把皮尔斯的哲学看做“实用主义哲学”。
6.W.詹姆斯与实用主义准则
众所周知,詹姆斯与皮尔斯之间的差别是如此之大,以致很难想象他们属于同一哲学运动。R. B.佩里写道:“人们常常认为以实用主义著称的哲学运动在很大程度上是詹姆斯对皮尔斯误解的结果,这一认识对于所有同行来说也许应该给予纠正,”皮尔斯把代表他哲学立场的名称从“pragmatism”改为“pragmaticism”,这好像至少使他与詹姆斯的立场有了点区别,正是这种貌似有理的看法产生了以上的误解。他还声称詹姆斯对实用主义准则的“诠释”是“极不深刻的”。虽然如此,我认为佩里使用“误解”一词未免过于偏激,尽管詹姆斯用超越于皮尔斯观点的方式扩展了实用主义的领域,但就意义的本质和限定而言,这两位思想家最终表达了相似的原则。现在我们必须努力证实这一点。
皮尔斯与詹姆斯的真正区别在于他们提出的问题不同。总的来说,皮尔斯引导出的问题是打算建立一种科学哲学;在佩里看来,詹姆斯的“命定论使命”是打算在不疏远科学的情况下“发现一种为宗教辩护的哲学真理”。像皮尔斯一样,詹姆斯也受过科学训练;在他成为职业的哲学家之前曾从事过多年理科教学。但是他的科学素养是在医学和生物学方面,而不是数学和物理学方面,而且他对科学的贡献是在心理学上。在二十八、九岁时,他遭受了一场严重的人身危机,沮丧和忧郁感深深地萦绕着他。勒努维耶(Charles Renouvier)的自由意志保护思想帮助他克服了沮丧,当从这场危机中走出来时,他写道:“我的自由意志的第一次行动是相信自由意志。”对于詹姆斯来说,宗教和形而上学的教条主要是对努力追求理念态度的支持:“与实践的意义不同,上帝的自由意志、意向等语词没有意义”;“它们惟一的意义就是对这个世界结果的美好承诺。”总之,詹姆斯是以他个人的人身经历来关注哲学的,他希望建立一个哲学“系统”,可以肯定,尽管他从未转向反对科学,但他的哲学却也从未期望建立一个科学的高楼大厦。他所期望的是以一种与他自己的哲学概念相容的方式来解释皮尔斯的实用主义准则。
詹姆斯对皮尔斯的原则做了如下解释:“一个观念的全部意义就表达在它自身的实践结果中,如果该观念为真,那么,结果就既是实施的行动,又是可能的经验;如果它为假,那么其结果肯定不同于被结果表达的另一些观念的意义。”
在讨论这段实用主义准则的论述之前,看看詹姆斯关于意义观点的几段论述是有启示的。在《实用主义》一书中他用这样的方式来陈述“皮尔斯的原则,实用主义的原则”:“如果要使我们关于一个对象的思想完全清晰,那么我们只需考虑那个实际对象所包含的可能的效果,即我们可能从它得到什么感觉,我们必须准备作出什么反应。我们关于这些效果的概念,无论这些效果是近期的还是远期的,就概念有确定的意义而言,就是我们关于对象的全部概念。”
最后是一段来自《哲学中的几个问题》的论述:“实用主义的规则是,概念的意义永远是被发现的,如果不是在它直接指称的某种符合实际的细节上被发现的,那么就是在它成为真的人类经验的过程中的某种特殊差别上被发现的。”
根据这段论述,詹姆斯实用主义准则的思想主要有两个明显不同于皮尔斯的方面。
首先,詹姆斯的表述没有皮尔斯的早期表述要求高。皮尔斯的表述一直体现了行动和导出经验之间的内在联系:只有从某种行动导出的经验,才与特定概念(或符号)的意义相关。行动与经验之间是“衍推”关系,是“如果……那么”的“必然”关系。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这就是皮尔斯通过“实践的推断”这一短语想要表达的关系;詹姆斯使用的“实践”则要求较低。
在詹姆斯的解释中,实践与结果经验的关系不是“如果……那么”的关系,而是“并且”关系,甚至是更弱的“或者”关系。现在,实践的结果是“我们可能从它得到什么感觉”和“我们必须准备作出什么反应”;甚至更不严格地说,实践的结果是“所采取的行动”或“可能得到的经验”。在第一段论述中被“或者”一词赋予的宽泛性将承认,与行动有关的陈述都是有意义的,尽管它们并没预测特殊的“感觉”或“经验”。詹姆斯在下述关于宗教的论述中阐明了这种宽泛性的优越性:“以最抽象的方式表达的宗教也许被称作不是无意义的断言。经验主义者会把这种表述讥讽为,通过抽象使之空洞,然后要求你通过具体的填充使它兑现——你不可能做到,因为没有什么事比这更难做到。而实际上,它的意义是如此明显,以致当把它用作生命的前提时,它会把全部的特征赋予生命,像其他普遍概念一样,它是一个定向性的真理,它不用作定义一个结论,而是用作确定一个导向。”
与皮尔斯实用主义准则的说法的第二点不同,在詹姆斯立场的第三段引文中体现得最为明显。詹姆斯强调的是个别,即可能得到的个性必须是 “可感觉的个性”,生命意义的差异必须是“个体的差异”。与此相反,皮尔斯则强调经验的种类和行动的种类,我们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引用他的“概念的意义不是任何个别的反应”这句话。詹姆斯强调个性;皮尔斯强调普遍性。这个区别体现了两位哲学家的思想特色。
皮尔斯的特点是关注理念在科学家共同体中起作用的方式,而詹姆斯的特点则是关注理念在特殊个体生活中起作用的方式。皮尔斯关注的“实践的思维活动”主要是科学家的活动,而对于詹姆斯来说,这种活动主要是个别人生活的行动。“活生生的意义”是詹姆斯哲学观的中心议题,而在皮尔斯看来则是哲学领域之外的议题。
不应该低估皮尔斯与詹姆斯之间的差别,也不应该低估从整体上理解实用主义运动的重要性。但是在意义范围的问题上,最终的差别并不像最初的那么大。记得皮尔斯曾越过实用主义准则的表述而承认有意义的等级。如果这些语词和陈述对人生的自控行为起作用,那么它们是有意义的,尽管就其所包含的内容而言,它们对特定的预测方式几乎不起作用。
皮尔斯关于上帝的实在性假说的地位的观点就是一例。他承认了只有在“特例”中才能从假说演绎出“经验的结果”之后,提醒人们注意假说的另一个特性,“假说具有超越信仰者所有人生行为的绝对影响力”。詹姆斯不是通过越过实用主义准则来进一步谈论意义的等级,而是通过对实用主义准则本身的较不精确的解释得出了同样的结论。
皮尔斯和詹姆斯都用他们自己的方式越过了我们称之为实用主义准则的硬核的东西。在他们的哲学发展中他们对推动“意义”问题的研究作出了不同的重要贡献,但那是另一个话题。他们对意义和它的范围的总的描述基本上是相同的。
7.G.米德的社会行为语言
米德在他的著作中只对皮尔斯做了漫不经心的旁注,在我的记忆中,他的讲演从未提到皮尔斯的名字。作为哈佛大学的研究生,米德(1887—1888年在学术方面)一直与詹姆斯有联系,所以他一定知道皮尔斯的一些情况,但皮尔斯对他思想进程的影响并不明显。米德也不能完全被看做是詹姆斯的信徒。总的来说他赞同詹姆斯的心理学的功能倾向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但是,詹姆斯的心理学开始并结束于个体,而米德则特别强调个体发展所基于的社会背景。于是他便成为现代社会心理学发展中的重要人物。值得注意的是,米德不是杜威的学生,杜威的思想也不是米德思想发展的起点。的确没有与米德相关的哲学家,正如穆勒和英国的经验主义者与詹姆斯无关,康德与皮尔斯无关,黑格尔与杜威无关一样。米德赋予了实用主义运动一种独特的特征。
米德的独特观点体现了19世纪后期开始出现的反社会科学的背景。米德为做毕业研究去了德国,他表现了对W.冯特语言观的极大赞同——正如米德在与冯特合著的两篇文章中充分描述的那样。
1931年,杜威在为纪念米德去世的简短仪式而作的文章中这样回忆道:“记得与他接触的最早的那些日子是40年前当他从柏林研究回来时,他满脑袋想的都是他一直思考的问题:个体的心灵和意识与世界和社会的关系问题。个体的心灵和意识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在米德的社会心理学中曾介绍过,而它们与世界的关系是米德后期世界观的重要主题。米德从冯特那儿获得了有关生物体行动的早期阶段的姿势的基本观点:前一个生物体行动的预备姿势是后一生物体作出行动反应的信号。一只狗呲牙咧嘴是它攻击的预备阶段,而另一只狗的回应则是实际的攻击。用同样的方式,第二只狗开始的回应又反过来成为第一只狗下一步行动的信号。这种姿势的相互持续进行的过程,米德称之为‘姿势会谈’。”
但这种姿势会谈是非语言的,某种姿势对于做出它的动物和理解它的动物来说没有同样的意义。根据米德的观点,真正的语言符号对于创造它的生物体和理解它的生物体有着同样的意义。米德认为这种发展主要通过“嗓音姿势”来减少理解上的困难,因为创造一种声音的生物体听见的这种声音也被其他的生物体听见了。如果这种声音在许多生物体中成为反应的共同意向,那么它在所有的生物体中就获得了同样的意义,不管这种声音最初是由谁创造的。
目前有充分的理由强调米德的姿势符号分析(不管是语言的还是非语言的),是使皮尔斯的符号学朝着行动解释的方向发展的基本部分。米德独立地达到了皮尔斯的观点,这使得他们在很多方面趋于一致。
米德对符号学的最重要的贡献是他对语言符号的行动分析,并且详细说明了这种符号在人类自身以及人类社会较高水平的维持和发展中所起的重要作用。米德思想的这些重要方面后来对我们有重要的影响。
8.杜威与价值语言
杜威是谈论价值问题最多的实用主义者。他详细地论述了伦理学、社会哲学、教育和美学问题,而较少论及宗教问题。熟悉这类问题的人知道,价值语词和价值判断的意义问题(诸如“好的”和“应该”这些词的用法,以及“价值判断”和“义务判断”)是极重要的问题。
杜威深受米德处理语言方法的影响,但是米德并没有专门处理价值语词。而当杜威与日俱增地受到皮尔斯的影响时,皮尔斯并未明确地为价值语词提供实用主义准则。实用主义是否能提供这样的准则是个有趣的问题,但杜威没有沿着这条路走下去。他这样评价皮尔斯:“他发展的实用主义方法仅仅提供了极其狭窄和有限的话语世界。”所以杜威用他自己的方式专门对价值语词和价值判断进行了分析。
杜威的第一次分析出现在《实践判断的逻辑》那长长的三页纸中。实践判断在那里被看做这样一种判断,“涉及议程单,即对将要做或已做的事情来说情景判断被看做是高要求的判断。例如这种形式的命题:M.N.应该如此这般行动;如此这般行动才是较好的、较聪明的、更谨慎的、更正确的、更可取的、更适宜的、更合算的等等。这就是我称之为实践的那种判断。”
实践判断与情景相关,情景中的问题是做什么。因此,杜威写到,这种判断是“双重的”:“它是一种特定问题应该用特殊方法处理的判断;它也是一种允许确定目标的判断。同时,它是结果判断(导致的结果)和手段判断。”
基于这种分析,杜威把价值判断看做实践判断的工具:“说价值判断处于这个领域内有两方面含义:一方面,价值判断自身从不是完善的,但却永远代表将要做什么的决定;另一方面,价值判断暗含着价值不是预先给予的东西,而是未来行动给予的东西……”
杜威后来做了进一步分析:所有的“事实判断”(描述的和科学的陈述)都与价值判断不可分:“我们至少能提出这样一个假说:所有的事实判断都涉及将要作出的行动过程的决定,并涉及认识方式的发现。在这个意义上,所有已经作出的表示发现的命题或决定的命题,所有直言命题都是假设……这种理论被称作实用主义。但是它是完全独立于由意志控制的心理学的实用主义。它并不因情感需求或欲望作用而变得复杂。”
杜威并不总用完全相同的语言强调实践判断。在《价值理论》中,他宁愿认为实践判断可以基于事实判断。后来在《“价值”域》中,杜威想要反过来强调“实践判断的逻辑”,并认为实践判断与事实判断作为判断在类型上没有区别。
由于皮尔斯在分析价值语词和价值命题的细节上没有进展,又由于杜威并没使用皮尔斯的符号学框架,因此想在这些问题上仔细地比较这两个人是很困难的。依我看,这些差别并不比杜威把皮尔斯实用主义准则的含义在狭义上应用的评论更重要。杜威的分析显然是在皮尔斯术语的意义上给特定的价值语词和价值判断赋予了“理性的目的”——皮尔斯肯定同意这一点(因为所有的实用主义者都会同意的)。我没有绝对的把握说皮尔斯的实用主义准则不能适用于杜威的分析,但就算不能,皮尔斯关于“对具体理性作出贡献”的结论肯定能适用。
有时皮尔斯表述的实用主义的本质在某些观点上几乎与已引用的杜威的阐述相同。皮尔斯这样写道:“实用主义就是这种原则:每一个可用直陈句表达的理论判断都是一个意义混乱的思想形式,其实,理论判断都实行了一致的实践标准,这个标准可把命令句的结果子句表达为一个条件句。”
据此完全可以得出结论:杜威已形成的关于价值语词和价值判断的意义之某些更精确的方面,与皮尔斯的一般语义学一致,但是皮尔斯并未专门详述过。
9.用符号学综述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场运动中的一切问题几乎都直接或间接地与符号学相关,因为整个运动都围绕意义这个主题进行。现在该对这种状况作一小结了。
最重要的一点是,实用主义比任何其他哲学都更深地将符号学嵌于行动或行为理论中。符号与它的意义的关系总包括解释这一中介,而解释是一种行动或一种生物体行动的趋势。
皮尔斯划定了一般符号学的范围,并推动它向研究行动或行为的基础方向发展。把语言看做行动的基础这一点在米德的著作中表述得尤为清楚。皮尔斯本人只是在他自己想象的符号学的极少部分做了详细的阐述。他并未在他的符号理论的范围内详述指示符号和图像符号,在符号中他感兴趣的甚至仅仅只是具有自变量功能的那类符号(“智力符号”)。看来他已经认识到艺术、伦理和宗教中的符号是这类符号,但他对这些符号的处理从未达到足以支持他的观点的程度。他强调的主要是符号的指称方面,有关符号评定和符号规范性的关系方面(以及符号的多种用法)的研究,相对来说没有进展。
相反,詹姆斯主要感兴趣的是伦理和宗教术语的意义,以及它们在个人生活行动中所起的作用。但是他没把符号学扩展为分析这些术语所需要的方式;而是用迁就他自己兴趣的方式来解释皮尔斯的实用主义准则,并导致皮尔斯立场的名称从一种实用主义变为另一种实用主义。
与詹姆斯类似,杜威的分析更为清楚,他认为他通过“实践判断”(“应该做什么”的判断)扩展了皮尔斯的理论。尽管杜威大量谈到有特殊色彩的价值语词和价值判断,但他没在一般符号学的框架内详细解释他的观点,这就很难将他的观点与皮尔斯的观点做比较,正因为如此,也就难以回答关于“好”与“应该”这类语词解释的相互关系,以及皮尔斯符号解释的重要性等问题。
虽然没有其他的实用主义者是明确按照皮尔斯的一般符号学著说的,但回顾一下,他们的“意义”观显然可以看做是对皮尔斯已划定的符号学范围内的某些领域的补充。这种被扩展的符号学,尽管没有被贴上这样的标签,也没有被系统地组织起来,但它包含了意义的指称、评定和描述方面的许多资料,还包含了符号在个体和社会行为中的用法和功能方面的资料。它绝不是“完善的”符号学:它忽略了不同类型的话语,忽略了个体和社会中符号失灵的情况。但是尽管是由这些不完善的部分组成,实用主义运动中的符号学仍然为更大地扩展当代这个具有行动特征的领域的研究范围奠定了基础。
(Charles Morris, “The Pragmatic Movement in American Philosophy”, 责任编辑:鲁旭东)
资料来源:中国社科院哲学研究所
